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近几年农村兴起的一种新型自助合作组织,近期,调研组对江苏省阜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调查,期望能为这一新型组织今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
近年来,阜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过了初创、摸索阶段,逐渐向成熟发展,且真正的解决了农民作为散户经营的弱势问题。目前阜宁县已有农民专业组织249个。覆盖全县粮油生产、畜禽收购、禽蛋加工、水产养殖、果蔬种植、水稻制种、粮棉油收购、板材加工和农业服务等十多个产业,拥有社员4.8万人,联结农户4.21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4.18%。2007年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48.62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1.72亿元。 模式:细析阜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组织性质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性质的专业合作社,共149个,是将分散农户聚集为一个经济实体,以法人名义从事产、供、销合作,与大市场连接。另一类是社会团体性质的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共100个,是分散农户的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统一对外谈判等,维护会员的利益。 从牵头主体上分为五种模式:
企业依托型。企业(公司)牵头发起,以“公司+合作社+基地”为运作模式,其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公司)优势,在连接基地上,发挥合作社的桥梁作用,联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体系。
合作创办型。由有能力、有头脑的农民牵头发起,以“合作社+农户”为运行模式,其特点是依托能人大户的管理经验及资金、技术、销售等优势进行带动。 牵头引办型。主要由农口、供销等部门牵头,采取“部门、单位+合作社+农户”运行模式,其特点是发挥有关部门场地、设备、经营管理及市场销售等优势,在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等作用上较为明显。
组织牵头型。由当地村集体组织发起,以“村集体组织+合作社+农户”为运行模式,其特点是利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优势,围绕本村传统主导产业,促进产业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
市场带动型。通过农产品交易市场经纪人牵头兴办,以“市场+协会+农户”为运行模式可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带动相关联农民专业协会发展。
存在的主要问题
规模偏小。阜宁县共有农业人口54.23万人,入社社员4.8万人,占农业人口比率低,仅为0.88%,且自身实力不强。一方面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少,除沟墩禽蛋合作社,大楼良种稻麦棉种植合作社,古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26家共有社员100人,组织化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149个合作社,有注册资金50万元,最少的注册资金仅为3万元,多数合作社再生产和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紧密度低。多数合作社产销衔接和利益风险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有的合作社在初创时期,由于资金缺乏,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经工商登记后,剩下的股金甚至又重新分退掉,合作社成为无经济实力的“空壳”。社员按农产品销售量享受分配,但按股金进行两次分配的极少,体现不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性质,发展产业经营、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带动能力弱。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松散型为主的多,而成员之间产生生产权关系、结成经济实体的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少;在合作内容上局限于技术等服务方面的多,属于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少;产业覆盖面广。跨区域的多,但真正能够在粮棉油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具有很强发展带动作用的大型合作社没有。
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的过程中,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并没有从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还有一些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而忽视外围成员的利益。大的收益都归入业主、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等手中,导致对农民无二次返利,内部无风险保证金,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合理保证。
内部运作不规范。《章程》不够规范,有的流于形式;一部分合作社几乎无理事会、监事会,即使有也流于形式;除少数几家每年度正常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技术业务培训外,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后一次活动都没有,处于松散状态;多数合作社未建立账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登记注册变更不规范。249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2007年登记注册仅1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但有些合作社是合伙性质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仅是出资额部分,增加了社员经营风险。同时股金也不规范。为了登记注册需要,有少数由某个专业大户个人出资的,但以几个股东“共同出资”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易造成不应有的经营和债权债务纠纷。
培育和发展建议
建议一:提高认识,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关键是要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观念。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社,把分散的家庭经营有效的组织起来,才能应对市场的竞争。而阜宁县是劳务输出大县,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应主动积极引导“有劳力、有技术、有文化、年富力强”的农民召回,创办专业合作社。另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尽快形成关心、支持和发展合作社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建议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规范入社成员,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是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为办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和发展合作社的根基,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要发挥产业的支撑作用,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范或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在管理规范上,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完善,真正从粗放型发展变成规范化推进。对农民专业协会必须按照“有完备的实体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可靠的风险保障、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加以规范和引导。对已具备合作社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将其转型为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同地区分散小型的同类农民合作社可引导合并重组,成立农民专业协会,或依法改造成新的合作社。
在内部运作上,应从章程和制度、股金设置、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社员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行为、盈余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知识、产销运作、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工作。引导合作社特别是龙头单位与普通社员在章程基础上的双向奖励、双向约束机制,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开展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等方面工作。
建议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作社的创办和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及示范性合作社的奖励。对合作社和协会,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或达到“四有”标准规范运作的,按县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给予扶持。
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合作社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牧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给予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 建议四:信贷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意味着合作社取得了信贷资格。涉农金融机构应将其做为新的有效信贷主体,统筹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基础档案、实施灵活授信、简化审批手续、创新担保形式。通过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 江苏阜宁农合行调研组 执笔:王 康 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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