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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展趋势评估与应对策略
作者:浙江省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近年来,利率的多次调整,银行存款的收益处于低位期,一些农村居民便将家庭部分积蓄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以增加收益,民间借贷

日趋活跃。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营专业户、个人企业等由于贷款条件的限制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又急需发展资金,只得向民

间进行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如担保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机构及

地下高利贷者(放款人),民间借贷行为呈现膨胀发展之势。
   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从过去以购建住房、子女上学、就医、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农业规模经营户、个体工商经营户、中

小企业等投资性资金需求为主,几乎渗透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借贷交易额也增长迅速,已从原来的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几百

万元。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浙江省衢州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评估。并针对评估结论,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和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民间借贷存在的现状
  本次采取随机问卷的形式,调查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200家农户、50家个体工商户和50家中小企业,并采集了2005年6月末和2007年6月末

二组数据。经过对调查问卷的归纳和分析,衢江区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具有如下特征: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是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小企业融资
的主渠道,但民间借贷融资占比有上升趋势。通过衢江区200家农户、50家个体工商户和50家小企业问卷,2007年12月末,共有153个被调查对

象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借款,占被调查对象的50.7%;而同期,共有58个被调查对象有民间借贷欠款,占被调查对象的19.3%。到2007年6月末

,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借款的对象为152个,占被调查对象的50.7%,与两年前持平;而有民间借贷欠款的对象达到79个,占被调查对象的26.3%,

比两年前增加7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活动的基础仍是亲情、人情,但获利性动机已超越传统动机。民间借贷融入了亲情、民情等传统中国文化因素。在传统的民间借

贷特别是农村民间借贷中,扶贫帮困、亲邻相帮的动机占了很大的比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市场经济意识的增强,民间借

贷的获利性动机越来越明显,而且,通过民间借贷获利的借贷金额已大大超过传统的动机。被调查对象中,2005年6月,民间借贷总额128.6万

元,其中无息民间借贷金额21.7万元,占民间借贷总额16.9%;而到2007年6月末, 民间借贷总额达256.2万元,其中无息民间借贷金额20.2万元,占

民间借贷总额7.9%,无息民间借贷占比减少了9个百分点,而收取利息的民间借贷比例达到92.1%,上升了9个百分点。近两年来,金融机构存贷利

率逐步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高息借贷大多是个体小企业、经营业主等;利息较低者则是较熟悉的亲朋好友、老乡同事等,关

系亲近者无需支付利息。利息高低还取决于数额大小、效益高低、期限长短、关系远近等不同情况,需双方协商而定,没有什么固定标准。一

般在农村金融机构同期贷款1倍至3倍之间,少数的达到了5倍。
  农村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民间借款人。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就民间借贷行为而言,民间借贷借款人中农户比例变化不大,

在被调查的200家农户中,截至2005年6月30日,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农户47户,占被调查对象的23.5%;而至2007年6月30日,户数达51户,占比25.5%

,两年间上升了2个百分点。2005年6月30日,有民间借贷行为个体工商户6户,占被调查对象的12%;到了2007年6月30日,户数达9户,占比18%,两

年间上升了6个百分点。小企业增长更快,在2005年6月30日,民间借贷企业5户,占比10%;而到了2007年6月30日,户数达19户,占比38%,两年间

上升了28个百分点。农村个体工商户6户,占被调查对象的12%;小企业5户,占被调查对象的10%。农村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越来越多的成为民间

借款人。就借贷金额而言,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更高。至2007年6月30日,民间借贷总额达166.2万元,其中农户13.7万元,占总额8.2%;个体

工商户8.7万元,占9%;小企业138万元,占83.1%。
  信用借贷和个人借贷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但组织形式操作手段越来越“规范”。近两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使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

民营小企业资金紧张,使得民间借贷更为活跃。民间借贷行为逐步得到公众的认同,已经成为公开和半公开的经济行为。在这个背景之下,一些

以借贷业务为主的担保公司、投资信息咨询公司之类的组织和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放款业务的个人像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据监管部门的统计数

据,目前衢州市担保公司达86家,以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为名而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公司达69家,以民间借贷为主业的个人以及地下高

利贷者、地下钱庄数量更是多得无法统计。民间借贷主体的增长,形成了一个庞杂的自成体系的“灰色”金融体系。尽管到目前为止,信用借

贷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但对信誉要求越来越高,形成特定的市场“准入制度”。而且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行为中正

在逐步得到更多借鉴和应用。契约化形式越来越普遍,在借据中不但写明借款人,而且借款时间、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应俱全,还增加

了保证人、抵押物等防范风险条款。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个私企业、小老板等经营性借款和个人购建房等借

贷资金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消费性借贷用于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度,期限一般较短,有2、3个月或10天、20天不等。在结息方式

选择上,有的民间借贷行为主体也参照银行做法,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结息,也有预收利息的(以高利贷为主),不过短期的大多采用利随

本清方式。
  民间借贷的资金仍以自有资金为主,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却正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本次共随机走访调查了10家从事放款业务的

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和10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个人。并对放款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分析。20个调查对象有19个在金融机构中有欠款。截至2007

年6月末,10家公司全部有欠款,总额达1560万元,占总放款额的37.6%。10名个人中有9名同期在金融机构有欠款,欠款额达228万元,占放款

总额的33.7%。调查数据表明:尽管民间借贷的资金仍以自有资金为主,但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已越来越成为民间借贷出资者一项重要的资金

来源。由于农信社贷款利率大大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因此贷款被移用于高利借贷的状况比较普遍。例如,农信社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由于其利率低、手续简便,部分农户将小额信用贷款以较高利率转借给他人。又如,衢江区联社在两年前推出了公务员个人消费贷款,由于其

利率低、手续方便,不少借款人以购房、装修、购私家车等名义从联社获取贷款,然后以一倍以上甚至更高的利率转借给第三人或从事放款业

务的担保公司和个人,获取利差收入。
         面对民间金融的应对策略
   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给农村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监管部门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均应认真考虑如何规范和应对民间借贷活动

的发展。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至少应采取如下应对策略:
  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应当看到,民间借贷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意义。就积极方面而言,从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不足、竞争性不强的缺陷,起到了一定的资源配置功能。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迅猛,有一定的背景条件,反映了近几

年来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竞争性不强、服务功能单一之间的矛盾。民间金融的发展拓宽了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特别是

农村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借贷双方关系密切,便于对借款人进行实时监督,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合作金融等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的压力,转移与分散了经营风险。
  从消极方面看,民间借贷减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政策信息滞后性等特点,并且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导致

部分国家明令限制性行业如高污染项目、高能耗行业能够继续维持生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不

利因素。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部分固定资金、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贷咨询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组织和专门从事放

款的职业经纪人。他们在放款的同时,又以组织或个人身份向他人高利集资,然后以更高的利率放款,从中获利。一个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庞

杂的“灰色金融体系”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不稳定因素,极易引起金融风险和市场动荡。另外,高利贷

活动的猖獗,还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分析,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经营其他项目的名义

申请贷款,将部分信贷资金移用于民间借贷,使信贷资金产生了潜在的风险。这种现象目前已有案例发生。
  通过合法方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国家农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发展从客观上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农村金

融多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应积极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走民营信用社、地方性民营银行的道路,为

农村更快的实现现代化服务,通过合法方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诸如《放款人条例》或者《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之类

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规范要求、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从而形成各种形式金融

机构并行、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必须加快改革步伐。目前,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已取

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但在法人治理运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经营创新、内部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的步伐不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要求并不相称。目前虽然建立起了以“三会一层”为主的法人治理结构

,制定了法人治理运行规则、“三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但真正运行时仍存在困难 ,执行性不强。?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理性思考民间借贷问题,应该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既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

然结果,也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竞争意识缺乏、长期“一家独大”的优势地位造成惰性、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于客观需要等原因。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有树立忧患意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才能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要认清形势,立足农村市场,从过去的支持传统农业

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从单一的存贷服务向多元化综合服务方向转变。要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着重

开发一些适合农民、农村和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为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农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完善和创新征信体系,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要根据客户的需要量身订制

不同的业务品种,在业务流程上适当精简,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在贷款定价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酌情调整贷款期限和利率。
  有效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危及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安全。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规范信贷资金的使用,防止民间

借贷风险被转嫁是应该正视和重视的现实课题。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等级测评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切实解决在

贷款决策中,有关借款人、保证人资信信息不对称问题;切实认真地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工作,对于将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借此获取暴利的

借款人,应及时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完善担保抵押机制和保险机制和风险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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