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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过渡区域民间融资走向何方?
作者:赵美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以外的、主要发生于居民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的资金融通活动。主要包括:互助式的低利率借贷;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等。可以说,民间融资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
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
     本文通过对山西省大同市350户农户和38户涉农企业的调查,对民间融资的需求及动向进行了分析,从而对民间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农村民间融资需求及动向分析
     农户资金借贷行为较普遍,单笔贷款需求额度扩大。调查显示:350户农户中有借款的203户,借贷行为发生率为58%,借贷覆盖面超过一半。贷款需求调查反映:在350户被调查农户中,31.72%的农户没有贷款需求,6.57%的农户贷款需求在1000-2000元之间,13.14%的农户在2000-5000元之间,48.57%的农户贷款需求在5000元以上。结果表明,农户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再生产,农村种植大户不断涌现,3000元或5000元规模的小额贷款已经满足不了农户生产需要。
  农信社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农民借款的两大主要途径,农信社仍然是农民借贷的首要选择。从203户借款农户在农信社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分布权重看,203户农户全部在农信社发生贷款,2006年58.86%的家庭从银行、农信社贷款5次以上;通过民间方式无息借款的194户,占比55.43%;民间方式有息借款117户,占比33.43%。
     农户高息借贷现象并不严重。调查显示:调查样本中近两年与金融机构有借贷关系的203户农户中,175户农户贷款利率在6‰-9‰之间,占86.21%;52户农户贷款利率在9‰以上,占25.62%,其中利率在11‰以上的仅1户,占0.49%。近两年从民间私人放贷户获得有息借款的117户农户中,56户农户借款利率在9‰以下,占47.86%;11户农户借款利率在9‰-11‰之间,占9.4%;利率在11‰以上的50户,占42.74%。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之间差距不大。
     农户贷款主要用于生产,非农化倾向明显。在“农户借钱或贷款的主要用途”选项中,回答生产性用途的农户家庭占79.14%。其中,只有37.14%的家庭认为借款是为了种粮食或其他经济作物,而42%的家庭借钱是为了搞养殖、加工、运输和办企业等非农业生产性投资。
     以农信社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从借款金额看,涉农企业借款中,通过银行和农信社借款6320万元,占61.06%,户均203万元;通过非金融机构借款1850万元,占17.87%,户均60万元左右。2006年以来与金融机构发生过借款关系的27家企业中,24家与农信社发生过借贷关系,占88.89%;1家与其他商业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占3.7%。可见,农信社成为企业贷款的首选机构。
     企业融资用途多样化,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为主。近两年发生过借款行为的31家企业中,按照借款后使用项目频度的高低排列依次为:17家购买原材料,占54.84%;15家购进商品,占48.39%;14家扩大经营规模,占45.16%;13家扩大生产规模,占41.94%;9家固定资产投资,占29.03%;2家技术改造,占6.45%;1家购买燃料,占3.23%。
     相对于城市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农村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融资成本。
     本次调查的涉农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水平感到偏高。31户企业中认为利率水平“偏高”的19户,占比61.29%。2006年以来与金融机构有过借贷关系的企业中,13家利率在6-7‰之间,占41.94%;17家利率在7-11‰之间,占54.84%。总体比较,相对于城市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对农村企业的贷款利率偏高。
                 农村民间融资需求快速发展原因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融资需求是民间融资的一大主体。如山西省天镇县地处晋冀蒙三省交界处,产业结构单一,是典型的农业县。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县域经济有所好转,从2005年起,县域运输业和采矿业有较大的发展,大吨位车辆由2005年末的1400辆上到2006年末的1700多辆。市场铁矿粉价格的上涨也促进了采矿业的发展,较大的利润空间引发投资热。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引发了民间融资的日益活跃。在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整合和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基层网点大量被撤并也使金融支持经济的能力大大下降,因而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来获取资金,满足资金需求。以山西省左云县为例,2006年全县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1.5亿元左右,占到全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7%,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近3亿元,有近50%的资金来源于民间融资。
   企业生产经营性融资是民间融资活跃的内因。天镇县所有企业全部是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在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情况下,只能向内部职工集资以满足生产资金需要。
  民间融资方的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现在的借款者由原来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村级干部和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发展到以工商个体户、工人、农民、干部和民营企业为主;城镇工商个体户之间、农户之间、民营企业与个人之间、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等。
                     农村民间融资的动向分析
  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使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紧张,客观上促使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较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民间借贷行为逐渐趋于理性,借贷双方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契约化形式越来越多地被广泛采用。尤其在个人借贷中,需立下字据,写明借款人、时间、利率等基本要素,还增加了担保人,数额较大的还需以房产证等作抵押,用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助性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据央行抽样调查,山西省约有65.5%的民间融资用于生产经营。
  民间融资又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在传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由第三者见证、担保而直接发生借贷行为的基础上,一些企业以信托、融资租赁、合股等形式借贷,借贷形式日益复杂。目前民间融资品种由原来的单一现金借贷,转向有价证券和实物相结合。
  有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其他企业已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据人民银行大同中支对所辖7县210户(每县30户)民间放款人的抽样调查显示:农信社部分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领域。被调查的210户民间放款人中,116户在农信社有贷款,2004年、2005年10月底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83万元、258元,而同期,116户借款人借出资金余额为688万元、881万元,农信社贷款分别占其借出资金的26.6%和29.3%。数据表明,农信社资金成为民间借贷出资者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且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贷款利率。农信社农户贷款年利率为8.37%,个体工商户贷款年利率为10.044%,而同期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在20%—30%之间,利差高达10%-20%。
                   农村民间融资过程中的利弊分析
    农村民间融资有利的三个方面:
    起到了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
    民间融资规模呈扩大化。由于金融机构流动性收紧,这间接地拉动了民间融资总量的增加,相应地农村民间融资的总量也在增加。2007年以来,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削弱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企业资金缺口加大,刺激了民间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2007年6月末,山西省民间融资规模约有720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80%,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3.76%
    融资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投资风险意识增强。2007年以来,央行先后3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这直接或间接地抬升了农村民间融资利率水平,部分利率实行了市场化运作,农村民间融资具有了明显的市场化特征,并随着央行基准利率水平上调而“水涨船高”。有数据表明:2007年6月末,山西省民间融资月均利率上扬至千分之18.45到千分之28.15的区间范围内。还有一点就是农村民间融资的投资风险意识增强,80%的农村民间融资圈子集中在亲缘、血缘或企业内部关系圈子中。
    民间融资中的三个负面影响:
  抵消了国家宏观调控成果。由于缺乏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
  存在不规范的中介借贷组织。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地下融资暗流涌动。随着融资规模的扩大,在某些县市带有地下钱庄性质的民间融资活动悄然出现。组织者不登记,不公正,不纳税,以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向外融资,资金多投向暴利行业,有的属于国家明令限制行业和高耗能污染项目。
          对农村民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农村民间融资日益活跃,并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但农村民间融资到底走向何方才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加大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建立新型的民间投融资组织和中小民营商业银行。2007年1月22日,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制定下发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并选择六省进行试点工作。为加快进度,中国银监会及时出台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以规范农村金融,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举措必将能够正确引导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并使这一问题逐渐得到妥善解决。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可以先做一些过渡性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包括民营银行、当铺等,鼓励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定向集资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向直接融资形式的方向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走民营信用社、地区民营银行的道路,降低贷款门槛。民间现行的一些融资方式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急、少、快”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因势利导,疏堵结合,在条件具备的地方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降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门槛,使“三农”人员更易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从而使农村民间融资的利率趋于正常,减少风险。
  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其借贷最高限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机构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轨。适度延伸监管,规范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提示,强化借贷过程中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应探索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方式,防止其向“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方向转化。
  加强法律建设和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与研究。人民银行应定期采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农村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区域分布、市场利率、流动性状况、信用程度、风险状况等,准确地把握农村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分析研究民间融资发展动向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制定适应其发展的政策法规。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合法化方式规范农村民间融资,出台《放债人条例》等民间融资保护性法律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为农村民间融资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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