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农村规划点住房规划符合农民购(建)房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减免购建房有关规费,完善农村相关产权或经营权抵质押担保登记机制;督促乡镇政府整治、优化当地信用环境、引导村民理事会积极协助农信社做好农民贷款调查摸底、资信等级评定和到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农民住房贷款实施效果
农民住房信贷瓶颈得到缓解。赣县、上犹、寻乌、兴国等四县试办农民住房贷款业务后,金额小、期限短、缺担保的住房信贷状况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农民住房贷款总量增长,2006年7-8月,四县共发放住房贷款4652万元,其中扶贫贴息贷款76万元;保证人担保贷款2496万元;联保贷款839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401万元;住房抵押贷款916万元;县平均贷款1163万元,比未实施住房贷款管理的其它14个县(市)多36.63%。调查的赣州市200户农户,试点区农户住房贷款金额满足率达76.53%;贷款笔数满足率达72.34%,分别高于非试点区14 、11个百分点。 农民信用意识增强。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农信社的协作下,农民信用意识增强,银农关系融洽。住房信贷的推动使四县新农村建设住房规划工作呈现新的局面。在2006年7-8月,共有990户农户申请了贷款,其中新建户513户;改造户210户;拆迁户196户;其他自愿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区的农户71户,均集中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
试行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农民住房贷款业务在赣州试点推行以来,受到政府和农民的好评,但同时农民消费能力低、中介服务滞后等因素凸显,致使农民住房贷款业务在推广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亟待解决。 中介服务滞后。农村住房信贷制度为农民住房贷款提供了多种抵押担保方式,但抵押担保贷款的前提是抵押担保资产要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登记。目前,在试点的四个县77个乡镇,有资质进行评估、登记的农村中介机构仅有5家,主要从事住房贷款评估、登记,而从事山林、果园、茶园等涉及农民产权评估、登记的中介机构至今还没有设立一家,造成农民住房贷款评估登记要到较远的城镇进行评估,而且山林、果园、茶园等无法进行估价登记,影响了农民住房贷款申请。 农民产权流通机制缺失。随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日益明晰,但与产权实现密切相关的产权流通机制却极为落后,影响了产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主要表现在土地使用、房产、山林、果园、茶园等产权交易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发展滞后,试点四县没有一家正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民产权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产权价值无法实现,用产权进行抵押不现实;山林、土地等产权流转制度不完善,近几年,国家在明确农民产权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在山林、土地等产权流转制度构建上却相对滞后,致使山林、土地等产权的流通缺乏法律依据,影响了农民山林、土地等产权的流通。 制度设计与农民现状有出入。各县联社为规避农民住房贷款风险,要求借款人购建房款自筹比例达到50%,比例明显偏高。据试点县100户信贷农户的调查,户均建房成本达10万元,按该比例,农民最少出资5万元,还不包括装饰费用,20%农民不得不在建房前先行民间借贷;贷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