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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农民住房贷款业务探索与调查
作者:肖波 谢新…    文章来源:本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住房消费信贷需求急剧上升,但现有的住房消费信贷产品已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因此建立新型农村住房消费信贷制度已刻不容缓。笔者对江西省赣州市农信社联手当地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发展农民住房贷款业务情况进行了调查。

农民住房贷款业务试行情况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普遍反映当前农村住房信贷体制滞后于农民住房信贷需求,住房贷款金额小、期限短、担保难。对此,江西省信用联社在赣州市各县(市、区)试办农民住房贷款业务。2006年7月始,在赣县、上犹、寻乌、兴国四县试办了住房贷款。这种新的住房贷款的具体做法是:
  因地制宜,对象明确。将辖内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购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民普通住房,包括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农民公寓、普通农宅,列为主要支持对象;贷款期限上定为1-3年,最长达5年;利率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还款方式趋灵活性,列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和按季(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等还款方式供客户选择。
  灵活多样,丰富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或不具备发放信贷条件的,贷款方式实行一户一策,具体运作是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上建房,可采取保证方式,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对村庄、集镇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农民建房使用并依法可设定抵押的,可作为担保抵押物;对农民在集镇购(建)依法可设定抵押担保的住房,可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对农户持有的合法无争议、有价值、可流转变现的山林产权证、果园证、茶园证,可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对农户持有存单或用他人存单的,可办理质押担保贷款;对农民集体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已竣工商品房、农民公寓,采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县政府设立专项扶助资金为农民住房贷款提供财政贴息的,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农民集体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农民公寓5户(含)以上并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的,可采取农户联保方式。
  简化手续,方便为主。根据所购建房是否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是否有合法可靠的产业支撑和还款保证,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状况等,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授信范围内,由农信社审批小组讨论通过;除农民购买房产地域周围自然灾害频繁,农民住房贷款一般可不办理房屋保险;贷款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偿还,此类以外出务工人员为主,方便外出务工人员还贷。
  密切配合,合力管控风险。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联手,根据当地信用环境、城镇化程度、农民住房市场需求状况、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条件,确定农民住房贷款的试点范围和放贷规模;与村民理事会及信用评定小组成员共同评定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做好辖内农民住房规划点的整体规划、房屋设计、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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