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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外汇账户管理新规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3
从本月
15
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要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有专家称,选择在这个时点对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最主要目的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资本流动实施更严密监控,防止资金集中外逃。不过,也有学者表示上述说法是一种误读。
企业预付货款额度受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月底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称:《通知》
)
,该通知规定从本月
15
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除此以外,外管局将依据企业前期进口付汇、预付货款登记与注销情况等核定企业预付货款额度。除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外,原则上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前
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
10%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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