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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优化与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
作者:谢升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摘   要]必须塑造优良的农村金融内外部生态环境,以实现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
[关键词] 农村金融 生态优化 投融资体制
                   理论上的农村金融生态。
  关于金融生态的概念,目前有不同看法。其一是“比喻论”,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环境,主要是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制度环境及经济环境等。其二是“内外因素综合论”,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因素如社会、政治、文化、经济、法律、意识形态、信用传统习惯,和金融业内部结构和运行主体、组织行为、机制、产品等内部因素,以及内外部因素的相互牵制和影响。其三是“价值论”,认为金融生态反映金融业内外部各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的价值关系。其四是“仿生论”,这一观点来自于生态经济学并借鉴了生态学的观点,认为金融生态与自然界的生态相类似,是社会发展中一个呈网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发展中的其他要素环环相扣,不可分割。
  本文基于经济生态学或经济演化理论,将农村金融本身视为一种生态,认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由农村金融投融资主体(主要包含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生产者或供给者,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及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决策及监管机构)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法治建设、乡村文化、习俗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构成的,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在这种动态平衡系统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了农村金融投融资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服务对象,影响甚至决定后者的运行机制、生存状况,反过来,后者通过提供农业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农村金融信息生产与导向功能、风险规避与管理功能积极反作用于前者。当然,由于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人是活动的核心要素,其他要素、子系统及环境都带有活动着的人的印记,如农村金融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主体、农村金融组织、农村金融监管者等都是活动着的人;农村金融环境如农村经济、农村社会、乡村政治、文化、习惯等又都是人活动的历史或现实的积淀,因此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其主体与环境之间界限并不十分明晰,是一个人性化的特殊生态系统,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体制及效率。
          农村金融生态现状及其对农村投融资的挑战
   农村金融生态现状给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体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农村金融生态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和机制,但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由于农村金融内部生态系统的非自然运行,以及外部环境系统建设的不和谐,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的内、外部因素为:
  一、非自然、非均衡演进的农村金融生态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的资源配置功能。
  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演进与均衡发展的系统。同属于金融生态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演进历史显然有悖于生态金融演化的重要原则:自然演进与均衡发展。从1998年开始农村正规金融后撤,贷款权限进一步上收,农村资金以每年3000~6000亿规模的速度外流。在国有金融机构后撤的同时,农村只留下了农信社,形成“一农支三农”的局面,各种民间金融及地方民间借贷一时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农信社的局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至今,农村金融试点的全面放开理论上缓解了这一问题,但最终能否解决根本问题,还不得而知。目前对民间金融的歧视说明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抑制。在这种非均衡与非自然演进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中,削弱了竞争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强化和创新推动作用,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的资源配置功能,进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体制与效率。
  二、对农村金融资源的粗放型利用催生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
  农村金融资源的粗放型利用主要体现在农村金融业高投入、低产出方面。在投资饥渴症、预算软约束下,许多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增长而不管资金的利用效率。这种资金生态链的不对称情况不仅浪费了金融资源,而且极大地破坏了金融生态平衡,直接催生了农村金融风险,僵硬的金融体制缺乏金融创新的活力使农村金融业蕴涵着竞争力风险。
   三、制度缺陷成为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影响农村投融资效率的根源。
  制度缺陷主要包括:
  农村金融产权制度缺陷。金融系统中模糊的产权边界使得各经济体及政府超越生态边界,原有的金融生态系统趋于失衡。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然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信用制度缺陷。金融业没有信用基石,就如同自然界没有了空气和水。生态金融系统中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各个投融资子系统能有序对话。目前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尚无专门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征信系统在定位、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等方面都没能明确,农村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中介机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贷户诚信意识淡薄,由此导致了农村大量的诈骗案和逃废金融债权现象。
  法律制度缺陷。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面临着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市场化法制如破产法律、入股者保护法律等不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不能实现优胜劣汰,政府高成本的非市场干预机制导致风险累积,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其二是监管法律不健全,执法环境不佳,金融欺诈、诚信危机动摇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净化机制的基础。
         以农村金融生态优化促投融资体制创新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促进其有效复位。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应立足战略高度,遵循市场要求,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科学发展,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有效复位。
  首先,建立明晰的农村金融产权关系。明晰的产权关系是优化农村金融内部生态、实现农村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基本前提。金融资源的产权在形式上应以法律、政府、市场交易三种方式来界定。市场交易尤其重要,农村金融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势在必行,产权交易可以完成闲置金融资产或低效配置金融资产的整合,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投融资效率,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主体风险约束机制。现阶段可以以股份制方向为主导,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进程,加快统一法人组建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农村商业银行择机在中小板市场上市,支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产权主体明确、风险权责对等、产权约束严密的农村金融内部生态系统。
  其次,探索农村中小银行与大银行共生的模式,满足农村金融生态的多样化需求。单一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显然不符合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的需要,违背了多样化原则,无法充分有效地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指出,将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整合起来,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各个阶层和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金融部门自身提高效率并积累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应制定大、中、小并举的农村金融产业内部生态系统的发展战略,在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形式农村金融组织的同时,重点还要探索以未来的村镇社区性银行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与传统大型银行、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合作共生的模式,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吸收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建立起由农村信贷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市场等所组成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此优化农村投融资结构,满足农村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多样化信贷需求。
  第三,健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良性自我调节与自我发展机制。主要是健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信号传递机制、引导机制及价格调节机制,赋予农村各类中小金融机构主体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进出机制。用利率机制进行调节,健全市场化利率运行机制,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产业政策和利率政策对农村金融投融资结构与方向进行引导和有效管理。
  第四,强化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监管是强化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有力保障。监管行为端正、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问责落实,就能建立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形成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当前可以参阅国标监管标准,制定中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其次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重点增强监管有效性,建立和完善监管问责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再次是推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的法制化,解决依法监管问题,建立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对监管法治化这种文化的趋同。最后,监管也必须符合生态学原则。监管的最终目的应是推动一种共同的、自然的法治信念的建立,使金融监管成为维持农村金融生态平衡的有效制衡力量。
  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农村金融产业内部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要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性、稳定性、平衡性和创新能力,是决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来发展空间的根本所在。要把新农村建设中的投融资问题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中,既要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又要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促进新农村建设投融资体系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治机制。其中,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是建设良好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保障投融资有序进行的基础,比如在《企业破产法》中强调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在《刑法》中补充相关条款,强化对金融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尝试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制度等,这样既可以防止系统性的农村金融风险,又可以发挥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净化功能,化解投融资风险。
   其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用体系是确保农村金融生态净化的重要层面。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企业与农户所急需的生产性资金为什么难以筹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农业企业与农民个人的信用情况,所以不敢轻易放贷。基层政府有义务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公信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镇(乡)、信用村和信用户的“三信”评级建设机制。或者根据一些试点村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同时培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要整合农村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通过联网,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数据库,以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农业保险补偿机制,使融资者放心融资,投资者放心投资。
   再次,优化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相对城市而言,服务于农村金融中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服务和诚信水平相对薄弱,而这正是农村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金融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标准同城市金融相比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会计、审计、评估、评级诸行业在发展上还不十分成熟,另一方面这一中介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滞后现象,导致农村金融业协同“骗贷”、欺诈等现象频频发生。为了净化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外部生态环境,必须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在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基础上,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严格行业准入和监管,培植一批诚信水平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优化其对农村金融生态的社会服务功能,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投融资体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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