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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
作者:吴军(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0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查遍、措施用尽,然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
“三农”问题及其资金需求分析
在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时,我们往往会将“三农”概念捆在一起。其实, 农民、农业、农村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特别是在融资方面,三者间对资金的需求,在性质上差异很大。然而,在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时,我们往往会将“三农”概念捆在一起。在金融方面过于强调三者的共性而忽视其各自的独特特点,势必会造成在寻求解决办法时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
“农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概念,是处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分类。就农民概念的自然人特征而言,其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应该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参与经济活动的动机是为了获取供自已享用的消费品(包括消费性服务);消费品的数量和质量,体现着他们的满足程度,即生活水平。 目前在中国,这一社会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他们不能够获得与其他社会群体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消费品,接受同等的医疗、文化、教育等服务。从而,形成农民的相对贫困化问题。解决农民问题,应该是解决他们贫困的问题,应当是增加农民收入、提供社会保障,使农民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市民化。因此,就农民角度分析,资金需求主要在于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以及解决养老、医疗和教育等问题。
“农业”是一个产业概念,是为农民提供收入的产业。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较大,长期的低投入,使得中国农业发展缓慢。农业的不发达,是使农民处于相对贫困化的根源。解决“农业”问题,应该是改变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实现农业产业化问题。因此,就农业角度分析,资金需求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季节性的资金短缺。
“农村”是个地域概念,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由于农业欠发达、农民贫困,使得农村在基础设施、文化、卫生等方面,与城市存在着很大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问题,事实上就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村城市化目标。因此,就农村角度分析,资金需求主要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农业不发达,造成农民的贫困;农业不发达,农民贫困,又导致了农村的落后。因此,农业问题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这就决定了金融对“三农”的支持,重心应放在支持农业的发展上。那么,金融对农业支持不足,原因何在?是金融机构的密集度低?还是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理念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村村有信用合作社、乡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再加上1994年以后建立的农业发展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不谓不多、密度不谓不大,并且这些金融机构名义上就是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然而,事实上我国的农村金融工作却一直不尽人意,金融机构对农业的金融投入与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差距很大。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金融投入不足,农民只能借助于民间借贷等所谓的“非正规金融”了,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在农村盛行,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猖獗,破坏了农村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阻滞着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的问题所在
那么,农村金融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应该是农业生产方式发展滞后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超前的矛盾。金融是为经济服务的,是经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这就要求金融与社会经济在体制上相匹配、发展水平上相适应。那么,我国的农村金融与农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处于怎样的状态呢?
长期以来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体制改革滞后,使得我国的农业经济至今为止,尚未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还处于“小农经济”的范畴。而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因此,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的角度,现代银行信用与农业经济是难以相融合的。这一点,可以由银行信用运行方式最基本的要求证实。
小农经济的特征是集“农民”和“农业”为一体,形成所谓的“农户”。在对金融的要求方面,用于基本生活的货币需要和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混为一体。生产性资金借贷有还款来源,而消费性信用的偿还来源是居民未来的收入。因此,消费性信用往往是为满足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而农民的贫穷特征,其消费的货币需要往往是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低收入期望,使其根本无还款可能。因此,以“农户”为主体的借贷,分不清货币借贷和资金借贷,其结果难以收回贷款。而在农户融资需求中,很大部分事实上是用于生活性支出,加之农业生产的低收益率,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低下,这与银行信用的运行原则相悖,从而导致了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的困难。这应该是银行、甚至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户贷款要求的基本原因。
由于农户贷款的消费需求和生产需求混于一体,而正规金融机构又不愿意为农民的生活性资金需求提供融资,使许多农户选择了民间金融。由此可见,农村的金融投入不足,并非是金融机构对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强、或者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理念欠缺,根本原因在于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现代金融机构及相应的融资方式,与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反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方式,却与小农经济似乎有着天然联系。因此,农村金融方面的基本矛盾,是农业生产方式发展滞后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超前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形成、积累至显化,主要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路径相关。由改革与发展的轨迹看,农村金融与农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大致是循着由高度融合=>基本适应逐渐分离这样的路径。
在建国初期的合作化运动中,根据当时农业经济的特点,我国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同时,乡村普遍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机构完全可与后来尤努斯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媲美。合作化的农业经济与合作化的农村金融,二者在体制上相匹配、在发展水平上相适应。
然而,随着人民公社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并由国家统包盈亏。当然,这一农村金融体系与当时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基本适应,对于集中有限的农村金融资源,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总的说是在朝不同方向改革、循不同路径发展。将近30年,农业生产获得大发展,但经济体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仍然处于小农经济状态而难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农村金融却循着市场化改革的路径,如农业银行已由统一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对农业的金融支持也由“专营”转化为“兼营”;与“三农”的距离越拉越大。再看农村信用社,改革开放后,曾一度要求恢复农信社的合作制性质和“三性”原则(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然而很快逐渐向“大”、“全”、“洋”的现代商业银行模式转化:从县联社、省联社,乃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这样的组织架构发展路径,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也向股份制趋同,合作制的痕迹则逐渐淡化;业务经营范围、资金营运模式、乃至监管框架,与商业银行基本相似。可以这样评价:金融业的每一次改革,均使金融业离农村的距离更远。应该说,银行业与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方向的,也是满足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自身规律的。问题是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缓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使得农业经济难以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从而导致了现代金融机构及相应的融资方式,与小农经济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不相容的问题。
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总的来说,农村金融改革方向有两条路径选择:一是改造农村金融业,使之适应小农经济。二是转换农业生产方式,使之与现代金融业相适应。前者就总体而言,是倒退,至少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但作为一种过渡,可以在金融结构上有所调整,使之适应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如尤努斯式的小额信贷,在我们开展小额农贷时可以根据三农的实际需要进行借鉴和有所调整。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农民的融资需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教育、卫生、医疗等金融需求,资金需求应当主要由财政投入解决,政策性金融予以辅助。针对农民融资消费的习惯和实际,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并通过公证等形式使之规范化,在缓解农民融资难问题上发挥补充作用。
农业的融资需要。推动金融创新,多种金融有机结合,全力应对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融资需要。在划清农民和农业的资金使用界限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对弱质农业由政府直接予以政策补贴,与农业供销部门结合,创新金融工具,譬如发放“订单农业”贷款、推出“特种票据”等;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作用,利用“软信息”,提供“软服务”,开展好小额信贷。
农村的融资需要。找准各类机构发力角度,满足农村建设的融资需要。针对政府对农村建设历史欠帐问题,应当大力增加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在金融支持方面,应当坚持以政策性金融为主,特别应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商业性金融重点解决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信贷需要和非信用性金融服务的需要。
长远来看,要从根本途径着手,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换,建设现代化农业。
“根据许多国家以往的经验,商业化才是最有可能在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大多数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途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可持续有效农村金融体系的根本要求。应致力于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与市场化,改“农户”制为“农场”制,实现企业化经营。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使农业生产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举措。针对我国区域化特征明显的实际,可以分步进行:一是考虑分区推进,即按东、中、西部区域为序逐步推行;二是考虑分业推进,即按副、渔、牧、林、农为序逐步实施。
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应将对三农金融支持的着力点置于支持农业经济转型方面。应调整农业信贷资金的结构,重点扶持在农村创办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投资主体;重点支持在农村建立“农业创新开发区”,吸引资金和技术流向农业、留在农村。事实上,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部分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已演变为股份公司、甚至集团公司,留在农村的大多是发展势头难尽人意的企业,但这正说明了走现代化大农业、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农业普遍企业化经营、发展成为“股份公司”,那么农民也就富起来了,城乡差别也不存在了,“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理想化目标也就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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