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呼声再次响起。这边是企业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那边是大量居民储蓄存款趴在账户上,银行不断支付利息而赚不到利润,或由银行投资国债等项目参与虚拟经济交易,起不到社会效应,越聚越多的银行不良资产集中在企业。究竟何原因导致银企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关系僵化呢? 畸形银企关系的五种表现 之一:“失信型”银企关系。部分企业借改制、重组之机或以假破产、假关停等手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对企业信贷扶持失去信心。 之二:“门槛型”银企关系。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被动抬高贷款门槛,基层机构放贷权力被上收,同时增设种种限制条件,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长,一般中小企业很难及时获得足够信贷资金支持。 之三:“寄生型”银企关系。银行与企业“生死”相伴,银行不注入新的信贷资金,企业不能开工运转,不仅贷款利息难以定期支付,原有贷款本金也会烂掉,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形成企业用新贷款支付利息,银行被企业牵着“鼻子”走。 之四:“腐败型”银企关系。个别银行信贷决策者或参与者自律意识不强,时常向企业吃、拿、卡、要、报、借,加大企业融资费用,引起了经营者的极度心理反感。或企业经营者有意腐化银行信贷决策者和参与者,“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银企关系被金钱腐化,背景复杂,头绪繁多,扯不断理还乱,企业不愿还贷,银行不敢索贷。 之五:“拉郎配型”银企关系。政府当“红娘”双重干预银行信贷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一面强令银行扶持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一方面督导企业上项目、扩规模,瓜不熟强扭。违背了资金供求规律,市场机制失效,信贷资源配置不合理。 畸形银企关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五种表现,揭示了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于银行、企业、政府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造成银企关系僵化既有政治、经济体制上的宏观障碍,又受到了社会各种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当局对经济运行质量控制效率偏低的影响。同时,银行、企业、政府三者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所产生的过失、过错行为也难辞其咎。具体原因: 之一:企业信用度下降。尤其是近几年来大规模、不规范进行的企业改制,损害了银行资产,悬空了银行债权,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改制中的失信行为越来越多,手段五花八门,如以低值资产高价抵债、由空壳的企业主管部门(村、镇、乡、县经济联合社)承接债务、先破产清偿企业内债(支付买断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等。企业甩掉的是“包袱”,丧失的是信用,损害的是银行资金。 之二:企业内在品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包括人格素质、文化素质、经营素质、管理素质)、产品质量低成本高、产品市场前景不光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决策机制以及长期处于亏损境地或边缘生存状态等。企业在市场信息不畅的情况下,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上新项目,造成生产流动资金紧张,削弱了发展后劲,以至因此陷入“泥潭”难以自拔。 之三:银行信贷管理机制失衡。一方面,面对相当普遍的企业信用缺失及内在品质的低下,银行被动抬高贷款门槛,消极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不符合或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律不予支持。同时受金融监管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影响,银行从内部管理指导思想上,已经有意无意的将控制新增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放在比扩大贷款规模、增加贷款收益更重要的地位,对信贷人员的考核也往往更注重不良比率的降低和收息率的上升,抑制了贷款业务的拓展。从管理政策上,不自觉地追求零风险,习惯于一讲控制风险就上收权限、严格条件、增加审批环节。这使一些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但贷款条件欠缺、贷款要求时间紧急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或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没有充分调研论证,了解和掌握的企业信息含金量少,信贷决策盲目性大,制度约束力不足;个别人控制问题没有根治,人情放贷、关系放贷现象依然程度不同的存在;集中在企业的坏账越多,银行越不敢再向企业注入新的信贷资金。 之四:行政干预过多。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理应得到充分发挥。但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在成熟过渡阶段,进一步说还没有完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在当前不成熟、不规范的状态下,难免会存在微观替代宏观、干预替代服务的问题。如部分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性政府部门过份干预银行、企业内部经营决策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协调会成为“点贷”会议,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龙头工程在市场的检验与洗礼之下变成了“半拉子”工程、“垃圾”工程,是行政干预而不是企业、银行自身的利益冲动,结果拖垮了企业,拖累了银行。 之五: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发挥应有的效力,企业负担沉重;尽管社会各界要求整治信用环境的呼声较高,但国家对信用的立法“犹抱琵琶半遮面”;在贷款诉讼案件中,“盈了官司不盈钱,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一直让银行业感触颇深;《商业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具有严格的要求,很多中小企业达不到规定条件而得不到贷款支持;对银行、企业决策者过失或过错行为追究的法律依据不足、力度不够,违规经营、非法经营一直暗藏其中。法律制度的冲突主要指按《破产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被认定是有效抵押的债务,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人(银行)可以得到优先受偿,但这一点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得不到落实。同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以“安定团结是头等大事”为由出台地方性破产企业资产清算指导文件。地方文件法规与国家文件法规的冲突,地方执行文件法规与国家文件法规的冲突,“明规则”变成了“潜规则”,在企业和银行的基本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尚未理顺之前,这种混沌局面恐一时难以澄清。 构建新型良好银企关系的几点建议 总体上讲,评价是否为新型良好银企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标准:一是企业能够及时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二是银行投放出去的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有充分保证,集中在企业的坏帐不再逐步增加而是得到复活;三是银企双方平等互利,具体经营决策行为是市场主导的结果,符合各自真实意愿。笔者认为构建新型良好银企关系,政府、银行、企业三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框架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增强市场主体(银行和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知识,市场主体自觉参与监督、抵制失信违规行为;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信息披露,让失信者和失信行为无处藏身;提高失信者的社会成本,加大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的惩罚,一旦失信便被列入“黑名单”。企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诚信合作伙伴,恪守诚信生存、失信灭亡的真理。 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均应减少干预银行、企业决策的行为。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变,采取措施构建银企沟通交流平台,实行企业自荐、政府推荐、银行自选,使银行与企业自由自主选择合作伙伴。 企业提高素质。优化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引进高新技术、高素质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完善金融体系。正确处理执行信贷政策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加信贷投入与化解不良资产的关系、自身发展与企业搞活的关系,加强优质金融服务。同时要加快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适当发展民营金融,弥补商业银行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缺憾与不足。 完善配套措施和法律法规。如建立健全贷款担保体系,组建适应各类产业发展的股份制贷款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性的贷款担保公司等。完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银企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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