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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农业保险
作者:高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促进金融深化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是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中国而言,在农业保险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可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的是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门协调。例如,农业保险需要为促进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这项政策是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制定的;而保费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投入由财政部来决定。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与各相关部门沟通的能力。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组建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由国务院牵头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成农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与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向其提供再保险;向购买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投保人支付保费补贴,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推广现行的农业保险险种,并帮助研发新险种;负责对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提出意见;研究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掌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再保险基金和超额赔付基金;向损失严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开展广泛的农作物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农民风险管理知识;等等。  


    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促农业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而我国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实践中,农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实施,由于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业务具有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现行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由于无法可依,使农业保险中的诸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滞后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明确国家的投入和政策保护措施,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全国各地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现有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先让试点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然后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由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作者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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