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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但化解农业巨灾风险,不是农业保险公司自身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中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将以上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正常年景巨灾风险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这是主体。除此之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其他方面,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干旱;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等。
为加强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应该在中央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该机构购买再保险,或者是在出现巨灾超额赔付的情况下,由该机构支付超赔部分的风险损失,分散农险经营主体的风险。
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因此世界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缺乏相应的政策、措施,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过高,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极为谨慎,涉农再保险比较困难等,是各地试点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再保险机制,一是需要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二是需要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入保费,设立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这在一定时期对减少灾害损失、降低农民收入波动的幅度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农业保险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保险应全面介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市场,无论是农民人身还是其财产,无论是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还是农产品深加工,都要有相应的保险服务,因此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今后政府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例如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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