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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农业保险
作者:高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个人简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员 研究方向: 宏观政策分析、货币和银行理论、证券市场研究、农村金融、农业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分散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对农业生产实施产前产后的经济补偿,稳定农民收入,还可以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农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基金、信贷支持和组织架构等多个方面,这是由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主要谈谈当前对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认识。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因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民在扣除各种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农药化肥等必需品费用后,可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在剩余收入中如果让大多数农民再购买费率高达6%~10%的农业保险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考虑先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等五类作物提供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标准大体为30%~50%。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应以维持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保费费率的确定以平均损失率为基础。另外,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农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我国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按保费规模的5%~7%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

  有人说农业保险是个无底洞,没法填。真的是这样吗?下面我们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规模做一个大体估算。

  第一步,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估算五种主要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调查统计显示,扣除人工费用后,2004年农民种植粮食平均每亩投入201.5元。

  第二步,按2004年的标准估算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等五种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3.82337亿亩。

  第三步,我们估算这五种作物的平均损失率。我们以黑龙江农垦10年积累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4种作物风险损失数据为基础,设定10%的误差范围,这样可大体推测出全国平均风险损失率为11.898%~14.542%。

  第四步,估算五种作物的保费费率。保费费率的确定虽是以损失率为基础的,但农业保险损失可控性差,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时有发生,为规避这些风险,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采取绝对免赔率来进行控制,我们就按损失率扣除30%的绝对免赔率来确定保费费率。这样我们可以初步测算出五类主要农作物的保费费率是8.325%~10.175%。

  有了以上数据,就可以估算财政保费补贴的标准和规模。假设全国有70%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参保,即参保率为70%,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81.16~99.20亿元(如下式所示)。

  201.5(元/亩)×13.82337(亿亩)×(8.325%~10.175%)×70%×50% = 81.16~99.20(亿元)

  通过对我国主要农作物保费补贴规模的初步测算可以看出,只要每年财政补贴100亿元,可以在全国启动主要农作物的保险,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财政补贴主要农作物保险的能力。

 

  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

  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

  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农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加农业保险和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吸引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

  而我国200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而农业生产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在增强农业保险强制性时不能照抄国外的做法,更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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