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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池江: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哲学思考
作者:秦池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竞争性和实效性:牢牢掌握“黄线”和“黄灯”的切换灵敏度
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上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尤为重要,完全放任其发展,肯定不行。例如:农村基金会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更应重视已经付出的成本。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和营运机制,应该有相应规范的措施,制定合理的金融目标、业务流程、需防范的风险,将这些融入营运管理之中。
对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者来说,他们面临的经营难点,不在于“绿灯”和“红灯”。属于“绿灯”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机构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应对自如,不需要领导者过多的关照,关照过多意味着管理层越位,有可能挫伤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红灯”范围内的业务,已经构成管理者失职和失控而形成的结果。管理者尽力从“红灯”下进行业务抢救,如清理不良资产、处理债务纠纷,只是一种纠错行为,是不得不从事的补救措施。
恰恰在“黄线”和“黄灯”区域的业务,是检验高管人员经营能力和经营智慧的关键。这些业务,不能放任或委托下属工作人员任意处理,而必须直接过问、直接决断、直接处理,容不得半点疏忽大意。把哪些业务列为“黄线”区,各个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自身条件进行分析和确定,不应该也不可能由最高监管机构作一个全国性统一规定。比如:对客户的最高授信权限,是1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10000亿元,很难提出一个全国最佳授信标准。从某一个经营机构来说,则可能按照资产规模、资本金数量、资本流动性比例、贷款条件、资信记录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而拟定出一个可供操作的标准。高管人员的经营智慧就在于始终保持其经营状况在最有效的临界值以内,遇到融资环境发生突变(红灯亮起时),可以使自己处于主动煞车的位置,不致出现灭顶之灾。
在经营领域之中,设立“黄线”区,要对相关业务人员加以辅导培训,提高管理能力、业务能力、操作能力,并形成一种思维习惯和职业操守,高级管理者不仅要有制定政策的能力,凡是遇到“黄线”时,从分析其状态、因素、影响度着手,决定自己的行为取向,决定继续往前走还是要停下来审视;还应有预测“红灯”亮起的能力,能预先考虑到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自己处在什么样的状态中,上下进退都可以有主动操作的空间。
无论是农信社还是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邮储银行,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都需遵循一条基本的规则:取之于农,用之于农。那么来之于非农、用之于农可不可以呢?当然可以。来之于农、用之于非农可不可以呢?如短期拆借、购买国债、票据贴现、用于城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宜全部划进“红线”区,列为“黄线”可能有其经济合理性。
农村金融机构处于不同的经济格局之中,在信贷资金的运用上合理设定“红线”和“黄线”,使资金的合理调配、充分运用、灵活周转,使支持“三农”效益最大化则极为重要。对于农业企业的相关联企业贷款需要有一条“黄线”,这关系到资金的安全,从监管者角度来说,“黄线”和“红线”的区别,如何及时切换,是对监管者和经营者素质的重要检验。
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引导:设立“黄线”是一种积极的保护
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不是允许民间借贷甚至是民间高利贷全部合法化呢?或者说,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对外融资利率高倍浮动,是不是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合法地变成高利贷机构呢?在这个问题上,恐怕也要设定一条“黄线”。
我们知道,中国农业经济的主体部分仍属于弱势产业,其收益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试图让农民通过高利贷来增加收入、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社会,恐怕是一厢情愿,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民间金融活动遵循市场规律,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因此而放弃社会必要的引导和监督。对于民间利率水平设立“黄线”,比如相当于当地平均利率的二到三倍,也许更有利借贷双方的和谐相处;而高于四倍则是法律上的“红线”。在同一农村环境中,对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民、从事经商和加工的农民,其经济承受力也大有不同。在贷款利率上,也应通过“黄线”给予必要的引导。
发展民间金融以后,监管部门很难采用大商业银行的标准进行监管,也不可能按农信社的标准进行管理,但是不是就“一路绿灯”呢?笔者认为未必,对乡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更需要“黄线”,更要注重“黄线”对其发展的规范作用和推动作用。为避免意料之中的现象发生,应从四个方面加以提高和突破。一、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村镇银行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很重要,但不能只看学历和资历,更要重视为“三农”服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敬业精神。二、允许加入规范化的货币市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是300万元,按照国家银行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其资产扩张规模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村镇银行在扩大存款,充实资本金的同时,允许他们参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和票据承兑贴现等融资。三、设立必要的会计信息标准,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其可持续性的发展能力;设立必要的“红灯”,防止出现“垒大户”和“滥用存款”的恶习。四、设定注重素质的用人标准。培养乡土人才极为重要,着重员工有为农民服务的理想。在员工守则方面,也要有“红绿黄灯”。
对政府职能和行政能力的充份发挥:“红绿黄”并用是政府政策调控的最好途径
在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政策后,政府不能单纯追求在当地增设多少个金融机构,追求扩大多少贷款规模,最根本的还是在于规范当地的信用环境、规范和健全信用行为、促进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规范发展”模式,可能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呼吁中央政府制订《地方金融机构法》或《农业融资法》,确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全国通行的基本运行规则。另一方面要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具体的农村金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最基本的“红线”、“黄线”和“绿线”标准,特别要有切实可行的“市场退出”政策。
目前急需要做的是制定出一条“黄线”,“未雨绸缪”,以保持市场开放初期良好的运行秩序,以此辅导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在这方面,我们过去有过多次教训,不可重蹈覆辙。
设立“黄线”和“黄灯”,“红、绿、黄”兼备而用,是为了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行纳入通畅高效的轨道,在有限的农村金融资源内,为新农村建设做出有效贡献,这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的初衷与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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