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经银监会批准,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标志着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对于缓解农村资金供给压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伴随着这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建立与推广,其未来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将成为新课题。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积极作用
农村资资金互助社与农信社优势互补。当前农村面临的资金问题是无论从金融服务还是贷款供给上,都无法及时满足农户的需求。农村信用社仍然是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农民贷款主要由农信社解决,存在的资金缺口大多通过民间借贷或商业赊销解决,极少部分农民却因为无法融资而耽误农业生产。农民贷款难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起到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农村资金互助社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现行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收入低下、农业的自然依赖性和市场风险比较大,加上农民除了土地、自住的房子外,很难有其它可用于贷款的抵押物,这就与商业资金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相悖,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尤其是农村的贫困人口和农村小企业一直患着“资金饥渴症”,得不到资金的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不符合其他金融机构信贷条件的社员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解决了农村困难户融资难的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有助于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农村资金互助社利于农村资金回流。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设立在村里的“乡亲”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和通过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替换社会融资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拆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农民的需要。 农村资金互助社催生金融衍生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使信贷、保险、担保功能充分结合。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天然的信用与经济功能,通过增加信贷,扩大经济规模,为防范生产风险,必然要发展保险,通过保险进一步促进信贷发展,通过相互担保,发挥信用互联作用,实现农村信贷、保险和担保三位一体化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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