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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的风险
作者:颜献杨(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使命,作为服务三农的农信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责无旁贷。但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新农村建设在给农信社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农信社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
农信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业务量扩张与人员紧张的矛盾可能形成管理滞后的风险。农信社机构虽点多面广,但与农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相比,信贷人员严重不足,尤其在信用代办机构和信用代办人员“双清”后更为突出,往往一个信贷员管着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农贷资金,这样很难对千家万户的服务对象情况了解透彻。还有不少地区由于信贷员人手少,分社主任兼信贷员的还很多,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这样主任就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加强信贷管理,从而形成管理滞后的风险。
政府干预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形成决策失误风险。从目前态势看,建设新农村政府热情高于农民,眼前考虑多于长远谋划,硬环境施工强于软环境设计。不难预测,推进新农村建设,将免不了掀起一轮新的“政绩风暴”。而且有的地方建设战线拉得太长,项目太多,势头太猛,政府有时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缺少调查论证就盲目调整,一旦失败这部分贷款收回难度就会很大。
农村社会信用观念不强可能形成逃废债风险。当前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农民依法借贷、依约还贷的信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一些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村委换届后,“本届不理上届事”,依约还贷就成了空话。村级经济牵涉到千家万户农户的利益,农村工作的复杂性使得金融债权安全很难得到保证。另外,当前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流动性比较大,一些农民以外出创业、外出打工为名逃避债务。一些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时常出现借改制、破产甩包袱和放纵、包庇企业的欺诈行为。一些不守信用者企图套取信贷资金,千方百计钻农信社的“空子”,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自我包装”,用假象蒙住信贷人员的“眼睛”,达到套取贷款的目的。例如联保贷款中,就有多人借贷给一个人使用的现象。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以外部治理促进内部治理完善。 农信社完整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有助于促进内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日益增多,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为培育农信社的外部治理结构提供了契机。建议:吸收农信社存款人和贷款客户等利益相关者进入农信社“三会”,遏制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开拓农信社的“经理人”市场。农信社高管人员应面向社会选拔,培育竞争性经理人市场,减少代理人问题的发生;规范农信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运用,防止内部人以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名滥贷寻租。
建立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保障体制。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极易受自然灾害、市场价格等因素影响,如遇天灾人祸、政策变化等,农民的还款能力就大大减弱,不能因“额小风险小”就视“风险”而不见。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分散农村金融风险的服务机制,改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独担金融风险的状况。一是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由地方政府、农信社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同时对部分“小额农贷”项目提供担保。二是在农户联保的基础上,建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贷款担保中介机构,增强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的信心。三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农信社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亏损给予部分财政贴息。对已经形成损失的“小额农贷”,监管部门要允许农信社在一定职权范围内自主核销,提高其风险承受和处置能力。
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搭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协调发展平台。一是要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创建有利的信用保障和支持系统。二是国家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倡导信用文化,同时,继续抓好创建信用村镇建设,切实增强农民的金融法制意识,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有效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四是司法部门应尽可能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债权的执结率,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清偿。五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为银行业机构提供公平、适度的竞争环境。
文章录入:ccfn 责任编辑:cc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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