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曾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入尾声,在当前金融运行处于正常状态和相对有序的情况下,如何适时转换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调整监管组织,强化监管治理,不断增强监管有效性,将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立资本监管机制 构建和完善有效的资本监管机制,是银行审慎持续监管的核心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控制银行体系整体风险,保证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手段。 构建资本监测机制。按照目前的监管路径,准确分类是前提,若贷款分类不准确,就会造成拨备不充分,而拨备不充分,就会造成利润虚增,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反映银行账面利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要建立资本监测机制。 其一,要加强对银行机构资产分类偏离度的监测检查,督促银行机构将资产分类制度作为长期和日常化工作,始终坚持严格分类标准,审慎实施风险分类。 其二,要加强对资产拨备变化情况的监测检查,督促对未达标的银行机构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按照合理比例逐年提高拨备水平,加大损失资产的核销力度。 其三,要按季对银行机构的盈利性进行监测评价,判断利润分配制度的合规性,积极探索科学实用的分红决策模型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的合理性,检查利润的真实性,确保资本充足率计算的真实、准确。 其四,要重点监测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并按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评级。 构建资本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 首先,要强化法人机构资本约束。对银行法人机构强化最低资本充足率约束,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银行要督促实施达标规划,对于未能有效执行达标规划的银行,应及时采取干预和纠正措施,包括限制其资产增长、暂停利润分配、停止审批新机构和新业务、责令其转让资产压缩资产规模,促使其尽快达标。同时对其单户和最大十户大额贷款实行比例约束,严禁贷款“垒大户”,防止风险集中。 其次,要对分支机构实施营运资本约束。虽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是一级法人负责,但资本充足率管理却应该是各级机构都必须履行的职责,毕竟银行内部各级机构、各类业务都在占用一定的监管资本,因此,对分支机构也应实施资本约束。要督促银行机构建立营运资金拨付制度,要求其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做到“一次拨付,终身拥有”,不得抽调。对银行分支机构营运资本因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和扣减涉案损失后出现亏损,即营运资本受到侵蚀的,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从事部分乃至全部资产业务。 此外,还要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经济资本是一种对非预期损失的风险弥补。由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产组合产生的未预期损失计量水平尚不够高,因此对经济资本的管理更多的还处于探讨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经济资本管理上就无所作为。笔者认为当前重点是要探索利用经济资本的主动分配和调节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各业务线的合理扩张与收缩,控制风险资产总量和比例,形成科学的资本利用机制,使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保持协调平衡。 构建资本补充机制。督促银行机构继续探索多元化的资本补充,确保银行机构的业务发展与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速度及成本相匹配。一方面要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压缩不良资产,提足贷款损失准备;资本补充来源的重要渠道是资本增值,利润转化,在利润形成过程中,引导利润分配主要向股金的增值方面转化,增强内部资本补充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向银行机构投资入股,大力推进商业银行机构上市,充分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机会,构建多途径多渠道的外部资本补充机制,全面实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 建立差别监管机制 差别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按照银行风险的大小进行合理配置,依照“抓住两头,带动中间”的思路,通过综合评级,对评级高的良好银行和评级差的有问题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带动和促进其他银行向好的状态发展,以最小的监管成本获得最大的监管收益。 对良好银行采取激励措施。良好银行是指在监管评级中获得1级或经评选获得“良好银行”称号的机构。对这类“经营业绩好、资产质量好、内控管理好、遵纪守法好、社会服务好”的银行,监管部门应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激励性监管措施:在评定次年除银监会安排的现场检查项目外,不再安排现场检查项目,序时性检查按规定长限掌握;有关市场准入事项的审查认定为已符合审慎性条件;高管人员在评定期内提任上一级职务,视同任职资格考核通过,不再单独组织考试或谈话。 对可接受银行采取正常的监管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至3级、或银行分支机构差别监管模型评级为二级的银行即可接受银行,监管部门应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规制监管为辅,主要采取正常的监管措施,即不采用激励性、约束性或者惩治性监管措施。 对受质疑银行采取约束监管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至5级的银行即受质疑银行,监管部门应以规制监管为主,采取约束性的监管措施和适当的惩治性监管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要求被监管对象重点关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在评定次年一年内银监会安排的现场检查项目,在检查频率上予以倾斜,同时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专项现场检查项目;有关市场准入事项的审查初步认定为不符合审慎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该机构进行预警式的约见谈话,其上级机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建议其上级机构不得将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评优、职务晋升的考虑对象,要求该机构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对有问题银行采取特别监管措施。被监管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问题银行:不良贷款率8%以上,且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不降反升的;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且新发生单笔不良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8%以下且拨备覆盖率不升反降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监管综合评价被认定为4级以下的;对严重违规问题纠正不力或屡查屡犯的;需要实施特别监管的其他事宜。对问题银行,监管部门采取限制性的监管措施,除采取常规性监管措施以外,可以视不同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别监管措施:增加非现场监管内容;增加现场检查频率;责令停办部分业务;暂停其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不予核准其高级管理人员提拔任职的资格。有问题银行若达到特别监管解除条件时,经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解除特别监管。如果问题银行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符合撤销、破产等市场退出条件的,可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联动监管是监管体系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互动,由此促进各种监管资源和手段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合力和效率的监管方式。 建立条块联动机制。在条条上,主要是明确和实施监管上下级之间、部门与岗位之间的分级负责制,合理划分事权,强化系统管理,整合运用监管资源;建立内部监管工作协调制度,加强监管分工协作和行为管理;明确各级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及其问责和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各级机构对监管岗位及工作的科学评价、考核与激励。在块块上,要加强银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建立法人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联系人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方便地沟通和联系;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随时沟通重要监管信息和事项、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以及传达和落实监管要求,缩短监管信息传递链条,增强监管执行力;建立和完善属地监管及联动监管制度,将“管法人”与联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强化法人监管和分支机构监管的效力。 建立板块联动机制。板块联动的重点是在监管机构内部科学设置监管岗位、配备人员,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提高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现场检查三个板块的针对性和互补性。 第一,非现场监管要突出敏感性。非现场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起着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应按照法人设置、属地监管、专人负责原则建立主监管员制度,通过监测分析、提示预警、调查走访、立项建议、持续监管、风险评价等措施,建立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和处置风险的有效机制,逐步实现非现场监管现场化。 第二,现场检查要突出针对性。现场检查应建立主查人制度,根据非现场监管提供的线索和依据,制定有的放矢的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频率和范围,通过现场监管深挖、查清、吃透非现场监管无法核实的问题,并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给主监管员,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在目标指标上的统一。 第三,市场准入要突出后续性。应转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思想,坚持事前审查与事后评价并重的准入监管理念。比如对高管人员任职后的日常监管,应建立科学的高管人员履职信息库,及时掌握高管人员的动态情况,按照属地评价、分类监管、上下联动的原则,根据高管人员履职重点、履职责任、履职效果,定期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做出综合考评。 第四,行政处罚要突出操作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银行机构行政处罚的规章制度,但我们总体感觉是现有的规章大多是框架性、指导性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健全,行政处罚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加强行政处罚方面规章制度的建设,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维护监管权威。 建立管监联动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互动合作,通过建立管监信息交流制度,缓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建立监审结合互动制度,实现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的整合利用,提高银行机构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成果的利用效率,缓解监管成本与效率不对称的矛盾;建立管监处置协调制度,主要采取召开沟通型联席会议、警示型联席会议处置型联席会议、季度监管工作例会等四种会议形式,进行处置前期工作的商定或沟通;建立管监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制度,促进双方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履责,促进管监工作的规范化和管监双向效果的一致性。 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包括社会、市场监督在内的其他各项外部监管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绩效。比如,为弥补自身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信息科技信息审计、衍生金融产品监管等方面,可探索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或完成。在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对银行开办的保险、代理、基金、综合业务等监管,可通过与证监、保监部门建立三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完善对边缘业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实施效果和监管业务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在打击非法集资、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督作用,督促银行机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帮助市场参与者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创造更多的监管者,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监督银行风险。
建立监管治理机制 绩效评价体系是监管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科学、公开、公平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充分调动监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银行监管治理水平。实践中,应从建立三项制度入手,完善监管治理机制。 建立科学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是依据监管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按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三个基本板块,对各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及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分级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季度绩效工资分配、监管人员晋级等挂钩的制度安排。 一是现场检查实行项目责任管理,以单个现场检查项目为管理单元,对检查内容、程序及其责任管理进行具体规范,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现场检查人员职责,推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和主查人终身负责制。 二是非现场监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非现场工作目标,建立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制度,明确被监管对象的主监管员和监管员职责,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监管的主责任。 三是市场准入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将市场准入岗分为初审、审核和复审岗,以岗位尽职为基本要求,明确各岗位职操作内容、方法、程序,确保市场准入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的责任落实。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设立监管人员培训培养工作专家考评委员会,对各类培训教育项目和监管系列职务资格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稳步推进职位分类、岗位划分工作,公开招考引进高水平人才,促进竞争上岗。另一方面要制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保障和奖励办法,对职工自学成才、参加培训及业余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成效的予以奖励。此外还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根据考评结果,拉开工资分配档次,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建立跟踪问责制度。跟踪问责制度是依据监管责任制及监管工作尽职要求,对监管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我们制定了监管问责试行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监管执法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既对越职越权行为问责,也对监管不到位或不作为行为问责,既对机关各监管部门、各监管岗位问责,也对派出机构问责。 作者单位 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