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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监管: 防范农信社“人”的风险
作者:马登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    
 

  新的监管理念将“管法人”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防范因“法人”出现道德风险而诱发经营风险。针对高管人员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将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监管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实属必要。
  高管人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方法单一,考核内容缺乏硬性杠杆和可操作性。监管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缺乏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履职行为监督与管理的考核内容,难以反映经营活动中实质性履职情况。考核方式通常由被考核的高管人员述职,所在的单位员工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内容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加之基层监管部门缺少对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经常的“持续性动态监管”,只是对任职资格的一次性审核,平时监管者与高管人员交流甚少,仅仅是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相关的合作金融机构有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处于相对薄弱状态,对任职后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与职工谈话、征求意见和了解高管人员的情况,多数职工抱有应付态度,不愿讲真话实话,使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谈话基本流于形式。
  逆程序申报任职资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给予处罚。凡属核准制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提拔和交流任用,必须首先经过银监部门的资格审核。但在现实中却是高管人员到任后再进行资格审核。
  高管人员交流难以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如辖内某县联社在清贷收息旺季工作中,除1位高管人员外,绝大部分实行了异地交流,由于此次交流任职实行“一刀切”,涉及面较大,给农信社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是影响职工思想情绪的稳定。由于交流人员多,同时部分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个别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交流,思想波动较大。二是影响业务连续性。交流和轮换人员到位后,对所在社业务在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使业务开展受到一定影响。三是收贷收息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部分人员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加上部分贷户法制观念淡薄,刻意借农信社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之机逃废债务,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收息收贷工作。
    日常监管注重严重违法违规者的职位退出,而轻重大失策失职者的职位退出。高管人员只有出了轨、犯了事,上级部门撤了职,监管部门才取消其任职资格,造成对高管人员的一些重大失策失职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而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监管机构往往以约见谈话、诫勉谈话代替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形成了“法不责高管人员”的现象。
  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建议
  加快农信社改革,推行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治理下的农信社机构运营体系,切实发挥“三会”职责。农信社要从真正意义上建立起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议事规程,制定和决策近期及长远发展规划,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理事会议;经营管理层(主任及副主任)要充分发挥经营自主权,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积极制订实施意见和保证措施,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质询,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的完成;监事会要充分独立发挥监督制约职责,监督联社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以及监督理事会的正确履责,并就员工的要求和反映,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必须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有效监督防范理事长和主任决策失误。省级联社要保证县级联社法人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一级法人的作用,法人机构的领导班子要以选举方式进行,不能以委任方式或逆程序产生。
  建立健全信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保持其畅通,使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等形式来反映高管人员存在的问题。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年终决算进行审计,也委托其对该机构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评价,以作为监管部门评价的补充,保证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的准确和公正。
  不断完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管,坚持高管考核的全面性、连续性和公正性。在原有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将附表打分内容标准进一步细化;对高管人员“抓降”业绩考核中,“是否完成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双降’指标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抓降”任务,二者应相互沟通,协调一致。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进行全程跟踪,并注重对其业绩的考核,随时掌握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个人业绩、经营行为和领导管理能力,以便监管部门随时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一定要追究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避免只处罚机构而轻高管人员处分的做法,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查处力度;制定科学的高管人员任职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置。
  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要严把资格准入关,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核准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先由银监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任职。否则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罚。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严格实行“履职回避”制度。
  防止农信社高管人员交流“一刀切”现象。人员交流要充分考虑人员状况,民族地区的特点,双语化的配备,采取梯次、批次、循序交流的方法和强制休假措施,切忌“一刀切”。
  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应包含定期接触、业绩跟踪评价、非现场监管评价、现场检查通报、谈话提醒通报和离任评价等制度在内的动态监管体系,日常实行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定性考核以出现违规违纪事实为考核依据,要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追究该高管人员的违规责任;量化考评以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按规定分值计分,凡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应予扣分,每次所扣分值记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档案,累计扣分到达或超过规定分值,要对该高管人员予以资格劝辞,从而有效规避“人”的风险。建立对农信社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双项问责制”,既要对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责任监督与追究,又要对合作金融机构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及监管履职过程中的责任进行监督与追究。

          作者单位 银监会青海海南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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