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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信社非现场监管的改进
作者:尚丹(银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5
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肩负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这既是农信社的性质和办社宗旨决定的,也是农信社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农信社改革起步晚、包袱重、条件差,机构点多面广、人员素质低,风险多年积聚,银行业监管机构不再代行其行业管理职责之后,强化农信社的有效监管成为银行业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分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提升对农信社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发挥非现场监管基础性作用就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农信社非现场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银监会实施对农信社监管三年多来,通过不断更新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促使农信社的经营行为初步得到了规范,效益观念、成本控制、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风险防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然而,非现场监管方式与手段的更迭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推行,受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粗放、人员素质低、经营风险大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信息系统确立的监管指标体系未得到有效施行,监管方式设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效果的提升受到制约。主要表现在:
监管理念和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监管指标设计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从严要求农信社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模式运作和考核,固然对其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机构间差距大,借鉴经验与“标准化”的监管措施难以取得实效;根据商业银行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起来的监管指标体系,过于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基层农信社监测评估的实际意义短期内难以显现,由于指标普遍较差,总体趋同的结果无法提供出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
监管模式趋于理想化,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形成制约。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需要基于充分的信息披露、规范的报表系统、完善的监测指标体系、高效的分析框架,而这些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一是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被监管机构日新月异的业务发展速度,年龄老化、知识结构陈旧、系统性知识更新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非常突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导致监管人员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不强。二是基层监管分局总体人力不足的矛盾未得到缓解。针对监管对象业务规模的扩张和银行业创新的层出不穷,分机构监管与监管A、B岗责任制,对监管人员数量都有硬性的要求,在肩负双重或多重职责的情况下,提高非现场分析水平和现场查纠能力难上加难。三是监管手段更新滞缓。目前对农信社的监管手段,还没有完全适应其业务发展变化和风险控制要求,没有真正实现电子网络化监管、时空同步监管,不能完成数据自动汇总、校对和提示预警信号等功能。
监管内容重复繁琐,不合理占用监管资源。目前银监会、银监局监管流程再造和职责分工调整没有完全到位,多部门安排任务且时间集中,为满足刚性上报要求,监管分局和监管办事处疲于应付,对辖区农信社监管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能从深层次介入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整个流程循环,远未形成全面、持续风险监管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监管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主监管员制度运行不畅。按照银监会试点方案,2007年初山东银监局系统逐级建立了主监管员制度,明确了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协调员、主监管员、监管员的职责,可与之配套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却未出台。由于强调“主监管员对所监管农信社日常持续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对监管员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业绩考核,监管员借口其他事务性工作繁忙对协助从事的非现场工作重视不够、完成质量不高,主监管员也只能一人承担数据审核、风险点分析、形成报告初稿等大量应由监管员完成的工作,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无法及时开展走访、调查或参加必要的现场检查,对所监管机构情况或信息掌握不全面,分析不到位,进而不能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取得良好的监管绩效。主监管员制度运行后,监管科室其他岗位职责没有做出相应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以银监会要求实施全面、持续非现场监管为由,很多临时性工作也安排由主监管员负责,而人员工资待遇、培训机会、晋升条件等仍按照原标准,没有体现出责权利对等,难以调动起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现场检查查处问题动力不足,非现场监管仍限于“纸上谈兵”。目前农信社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是考核监管分局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方面,迫于考核压力和突出监管业绩的双重诱因,加之现场检查问责制尚未有效运行,易出现现场检查走过场、分析表面化现象,削弱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不能全面查证核实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异常变化和风险点,从而不能为评估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状况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
农信社非现场监管的改进
针对以上现状和问题,笔者认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合理选择监管模式,通过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在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的前提下,完善监管流程再造,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和业绩考核与奖惩机制,突出对农信社各监管岗位人员的正向激励,促进和谐金融建设与监管效能的有效提升。银监会负责健全制度体系,确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银监局负责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建立健全基层报送数据、信息的协调共享机制;银监分局及监管办事处严格履职尽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服务、促发展,达到主动监管、超前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以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监控体系为重点,一方面改造被监管机构,逐步健全治理结构、引入竞争、规范行为,帮助、指导农信社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修正监管模式、监管指标,调整监管方法,完善对农信社风险评价和处置体系的设计,引导其提高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细化业务类别,科学定义风险偏好,有效实施风险管理战略。
督促农信社完善“三会一层”人员配备,并要求其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防止少数人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三会一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早提示、跟踪整改,促使农信社真正成为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营主体。
强化对农信社高管人员行为监管,实现权利责任制衡,把对农信社的监管从业务监督到高管人员全方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加大对农信社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从过去的处罚机构抓变为处罚机构与处理责任人相结合,强化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管理力度,采取“人盯人”监管,将其个人行为和道德约束纳入监管视界。
引导农信社规范化经营、稳健发展。多年来,农信社最大的弱点就是业务经营不规范。从事金融业务,经营管理长期不规范,最终必将酿成案件,造成资金损失。监管部门必须引导农信社深刻汲取各类案件造成的教训,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必须认真执行自身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严防操作风险。
文章录入:ccfn 责任编辑:cc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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