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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问题分析
作者:张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信贷过程中,由于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客户违约是难以避免的。为了对农信社客户违约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笔者对赤峰市城镇型、城乡结合型和纯农牧区型三种类型6个农信社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放的全部贷款进行系统分析,涉及贷款户26,434户,贷款业务56,811笔,每笔贷款业务的5项主要指标,总计近23万个数据。通过对农户违约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以期更好掌握农信社的风险状况,以指导其强化风险为本的理念,降低信用风险,督促其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
  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的特点
  随着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规律。
  违约率逐年降低。通过对2002~2006年所有贷款数据逐笔进行违约情况分析,发现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率在不断下降。抽样的6个社,2002年平均违约率为84.05%,其中违约率最低的社为65%,最高的社达100%。经过5年来的信用工程建设,社农双方互相信任、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到了2006年平均违约率则为23.33%,其中违约率最高的社为37%,最低的社仅为0.9%。平均违约率5年下降60.72个百分点。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率逐年下降,既意味着农牧民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也说明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违约期限逐年缩短。通过对6个社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农牧民违约期限呈逐年缩短的趋势,这种现象在6个社中普遍存在。2002年,6个社违约期限超过90天的贷款业务平均占比为54.61%,其中最低的社为19.76%,最高的社为100%;而到了2006年这个比例为0.78%,其中最高的社为1.69%,最低的社为0%。从6个社的数据分析看,新环境下农牧民违约应属于不经意或一时资金不足造成。由于农牧民的资金收入不定期、不定时,通常情况,只有在农副产品出售或劳务付出之后才能实现,往往与贷款约定时间不一致,非恶意违约,期限一般较短。分析6个社的数据,违约天数在15天以内的占多数,平均占比为64.33%,个别社占到100%。一般情况下,违约期限长短决定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逐年缩短的还款期限,也从侧面说明现阶段的农牧民,不但信用状况在不断改善,还款能力也在逐年增强,主要是由于党的一系列建设新农村政策在不断收到实效,农牧民的收入在增加。
  “高频借款户”占比逐年提高。农信社贷款客户借款频率高低,基本能够反映一个地区的信用状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用关系的改善,借款频率趋向逐年增高,这既有利于农牧民,也有利于农信社。根据6个社5年的数据,年借款超过3次以上的“高频借款户”占贷款总户数的比例从2002年的7.66%上升到2006年的16.39%,尤其城区1社,年借款频率在3次以上的户占28.9%,5年间借款频率在10~55次的农牧户占3.22%。分析中还发现,各社“一次”借款户数占贷款户数的比例都在50%左右,而另外50%的“高频借款户”的贷款业务基本占到农信社贷款业务的70%以上,即5成“高频借款户”为农信社带来了7成的贷款业务量,优质的金融服务确实是“社”“农”双赢的策略。
  贷款违约率高损失率低。农信社贷款客户主体是广大农牧民,一般地说,农牧民贷款违约率相对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较高,但是贷款损失率却相对较低。在抽样的6个社中,2002年以来发放的贷款,损失率仅为0.5%。通过分析发现,即使2002年以前发放的违约时间特别长的贷款,完全损失的情况也较少,在抽样6个社中的南部1社,5年来收回贷款违约时间超过1000天的273笔,其中,违约5年以上的105笔,最长的违约时间达20多年,“人不死债不烂”,“欠债还钱”是中国农民最朴素的信用意识。
  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因素分析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贫困地区“社”“农”借贷行为互动中,一度存在一种“怪圈”:贷款越难、期限越短、农牧民使用资金时间越长、违约率越高,而违约率越高,贷款越难。有数据表明,农信社贷款客户违约时间最长、违约率最高的贷款都发生在贷款最难的时期。主要原因:在过去的一些信贷服务中,农信社受利益驱动,故意压缩贷款期限,造成“人为逾期”加收利息。而“求爷爷告奶奶”得到贷款的农牧民不敢轻易偿还贷款,因为还了再借,还需要费尽周折,所以宁愿以支付罚息为代价也要长时间地使用贷款。
  以城区1社和北部1社为例。2002年城区1社贷款平均约定期限为264天,而农牧户平均使用贷款期限为320天,平均超出约定期限56天(个别贷款要远远高出这个水平);北部1社贷款平均约定期限为132天,而农牧户平均使用贷款期限为756天,平均超出约定期限624天。同时,2002年城区1社一户年借款3次以上的贷款笔数占全部贷款笔数为9.90%;北部1社一户年借款3次以上的贷款笔数占全部贷款笔数仅为6.10%。由于约定期限与使用期限严重不对称,借款难、频率低等因素造成城区1社当年违约率达到65.21%,北部1社当年违约率高达100.00%。
  近几年,在彻底解决农牧民贷款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后,农信社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增强服务功能,农牧民的信用状况也在不断改善。每年都可以无限量次的周转使用已经核定了限额的贷款,尽管约定期限足够长,但广大农牧民只要手头有钱,还是感到没必要承担多余的利息支出,所以“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社农双方的信用状况明显得到改善。
  以上述两个社为例,2006年两个社的贷款平均约定期限分别为235天和409天,而贷款平均使用期限分别为193天和228天,均低于约定期限42天和181天;借款频率也在提高,2006年,两个社一户年借款3次以上的贷款笔数占比分别为28.9%和7.03%。借款频率与贷款期限双重因素降低了贷款违约率,尤其北部1社,年借款3次以上的笔数占比为8.20%,贷款约定期限超过贷款使用期限近80%,因此,在6个社中违约率最低,仅为0.9%。
  主要建议
  适当缩短贷款约定期限而增加贷款频率。农信社应当按借款人的实际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过短或过长都是不合理的,如北部2社对借款人的约定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使用期限1倍还多,这既不利于降低风险,也不利于增强资金流动性,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借款频率,而适当缩短约定期限。
  减轻对农牧民违约的惩罚力度,或拉开惩罚级别和档次。现阶段中国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是“刚”性的,无论采取怎样严厉的惩罚措施,“贷款”是他们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是资金的需求者、诚实的使用者、博弈中的弱势者,他们违约但很少恶意拖欠。因此,农信社应当减轻对农牧民违约的惩罚力度,或者拉开惩罚级别和档次。同时,要根据农牧民的资金需求状况和损失率较低的特点,是否考虑采取纯信用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在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下,要准确掌握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实现“信息共享”。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应当建立一种数据接口,在必要时可直接通过一定程序全面掌握被监管机构的客户数据。然而,目前金融机构对一些重要的历史数据管理缺失。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采用内部评级法必须有3年以上可靠的数据记录才可以使用。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协助和督促被监管机构建立必要的数据库,以增加必要的数据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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