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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级分析及建议
作者:刘铁,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2004年中国银监会分别制订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对国内银行业进行监管评级。此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适用的指标要素和评分标准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2006年银监会修订下发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依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信社评级标准和程序大致与商业银行相同。


  《评级指引》的特点
  《评级指引》在评级程序的设定、要素的选择、评价指标的设置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特点,表现在:
  信息收集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内与外相结合,体现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和广泛性。《评级指引》规定主监管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充分收集和运用七方面资料,即“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非现场数据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非现场分析报告;主监管员列席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收集的资料;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报告;被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执行情况、各项制度、业务和机构准入等资料;与被监管机构高管层的沟通情况;收集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数据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比较情况;新闻媒体的报导。评级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监管部门的检查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为评级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评价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纵向横向比较相结合,体现评级的客观和公正。依照《评级指引》规定,主监管员全面负责对被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与初评工作;再由主查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复评小组进行复评,逐级审定评级结果。在此过程中,银监会还提供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数据,供各地主监管员进行横向比较,了解被监管机构所处的位置。这样,既有利于主监管员了解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和平衡,寻找差距,也有利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可能消除主观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要素设定采取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体现评级的针对性和全面性。《评级指引》先是对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性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市场风险状况这六大要素按照百分进行计算,然后对各要素评价分值乘以相应权重后进行相加,其总和为综合评分。农村银行机构的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均设置6个等级;农信社的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均设置10个等级,1-3级与农村银行机构相同,后3个等级作进一步细化。这种评级思路,体现了通过对各单个经营要素情况评价,了解风险点所在和管理薄弱环节,为精确制导式监管提供信息依据。通过对各经营要素的综合分析,可确保风险评价的全面性,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指标设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体现评级的静态性和动态性。《评级指引》设定了六大经营要素,除管理状况要素分为法人治理和内控状况均为定性评分外,其他五大经营要素均采取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因素占60%,定性因素占40%。定量指标中除不良贷款迁徙情况属动态指标外,其他均为静态指标。在定性评分标准中,较多地方体现了动态因素。如银行的融资能力、增加资本的能力等,均给予相应的分值,有利于评价银行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监管措施体现分类监管原则,促进银行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对综合评级1—2级的机构,监管机构实施常规监管;对综合评级为3级的机构,监管机构针对其弱点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尽快纠正弱点;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机构,将其列为持续监管关注对象,对其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品种和常规业务活动进行一定限制,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机构,将列为特别监管对象,并采取重组措施。


  评级难点
  部分定性指标定义过于宽泛。《评级指引》中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价银行机构,加权后定性指标占总分值的55%,定量指标占总分值的45%。但由于定性指标主观判断成分较大,有可能因为主监管员比较的参照物不同,容易使评级结果不够客观。如在评价资产安全状况项目时,“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评价中,不同的监管人员对“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往往以纵向比较为主,横向比较较少。上级监管部门虽有横向的比较,但涉及到某家机构,很难有更详细的了解。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使部分指标评分较难。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与《评级指引》不一致之处,评分较难。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要求设立外部监事,但按评级标准,未设立外部监事需要扣分。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面数据较差,但进步较快,评分较难。如本轮改革前,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金额非常大,改革后这几年,各项业务发展较快,许多指标有较大改观,且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但按商业银行标准计算,其资本充足率仍较低,使得资本充足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十大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等指标均不能得分,而这些机构的进步在评分中得不到体现。三是改革初期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历年挂账亏损,为更充分享受5年内允许“税前弥补历年挂账”的财税政策,部分机构采取少提损失拨备和应付利息,尽量反映利润,出现了“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三项定量指标得分明显偏高的现象,与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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