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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市场调节和政策扶持化解历史包袱
作者:孙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当前,农村资金不足是制约“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加大农村金融供给,发挥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引导和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改善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既不能过多采取行政手段,也不能仅依靠市场自发作用,必须将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给予配套的政策扶持。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扶持的原因
  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扶持是保证其商业可持续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与其商业化运作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在利益导向下,机构撤并、资金外流、供给不足等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扶持是国际通行做法。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政策性业务的特点,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应和商业银行有明显区别。出于对农业和农民利益的支持和保护,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针对农村金融出台了各种形式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比如美国、日本、法国、荷兰、印度、泰国等国都结合自身实际国情,通过税率减免、财政补贴以及差别化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扶持。
  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扶持是中央的工作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发挥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作用。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会后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3号)专门强调要“采取多方面有力措施,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扶持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包袱仍然沉重,风险状况依然严峻,业务经营十分困难,如不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单靠其自身努力,难以有实质性的改观。而且在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这些包袱和风险还可能进一步累积,严重影响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扶持的原则
  为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着力构建市场与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在有关制度设计上,要做到导向明确、扶持到位、激励有效、约束严格。
  要实现长效机制建设与历史包袱化解相结合。既要通过长期扶持机制建设,鼓励和吸引新资本、新机构进入农村,又要积极化解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恢复其支农能力,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作用。
  要形成政策合力。通过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各项政策的协调运用,发挥各项政策的整体功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服务力度。
  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各项扶持政策以制度的形式长期固定下来,给予各类资本和金融机构以长期合理的预期,减少其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疑虑,以保护、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和热情。
  要实行差别扶持。要在明确各类机构服务“三农”的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其服务“三农”的方式、力度、效果,定期进行支农考评,考评结果直接作为对其进行政策扶持的依据。
  要覆盖所有机构。凡是对“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不分性质、大小、区域,都根据其支农情况,或者按机构,或者按业务,分别给与政策扶持,以保护和激励各类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具体扶持政策的思路
  通过置换不良资产方式,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累了相当沉重的历史包袱。在2003年以来的改革试点过程中,通过资金和财税政策对其历史包袱给予了部分消化。但由于“四级分类”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以及农信社财务不实等原因,相当部分的存量包袱未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按照国际通行的资产分类方式,2006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和资产损失第一次得到真实反映。按照分类结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有近几千亿元包袱没有得到化解。要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轻装上阵,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应当通过增发专项票据等方式,或者定向募股等市场化方式,给予进一步消化。
  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解决农村金融机构无钱可贷的问题。资金供应不足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瓶颈,解决这一问题要重点发挥货币政策作用。要提高支农再贷款额度,合理调整地区配置,为资金匮乏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供应。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相关制度设计,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延长使用期限,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另外,要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比率,
  通过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解决农村金融机构不想贷的问题。支农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从经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农村金融机构对发放支农贷款积极性和动力不足。因此,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对其经营风险给以合理补偿,以充分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从而达到鼓励和引导其加大支农力度的目的。
  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高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额小分散,单笔贷款成本远远高于城市金融机构,加之其规模较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要求,造成了其经营成本高,赢利困难。因此,对这类机构应当实行优惠利率政策,降低其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比例;对老少边穷地区和经营特别困难的机构还可以实行全免政策,以帮助其化解包袱实现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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