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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过剩条件下信贷有效支农问题的解决
作者:王占锋 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从近期的一项调查情况看,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的认识,不同主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员认为,通过广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方便快捷的贷款方式,当前农村大多数的信贷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对此问题,江西省农信社进行了一项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向农信社提交贷款申请的农户中,有80%以上获得了贷款支持,不存在因资金不足而拒绝向农民发放贷款的问题。农信社普遍认为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合适的贷款项目,其高成本吸收的存款大量闲置,严重制约了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进一步发展壮大。而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则认为,其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江西统计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认为自身的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上述差异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以上情况表明,农村地区除了存在较为严重的“贷款难”问题外,“难贷款”问题也同样突出。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单独去关注“贷款难”或“难贷款”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农村金融问题的实质,也无法合理地制定相关政策。总体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需求;同时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中存在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和潜在金融供给能力。为此无论是从金融供给角度还是金融需求角度看,都不存在不足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供给和需求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对接,而是产生了磨擦性的失衡与矛盾,潜在金融需求没有转化为有效金融需求,并由此导致过剩的资金无法转化为有效金融供给。基于这一判断,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必须着眼于打通供给与需求连接渠道,真正将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愿望转变为现实的信贷需求,将滞留于金融机构的闲置资金转变为现实的信贷投放,而不是片面的增设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当然这也是一个必要的措施)和将城市资金引入农村。
“贷款难”与“难贷款”矛盾的成因分析
从需求层面上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要投放对象-小额贷款已基本得到满足,而农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需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农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资金来源相对充裕,自有资金基本能够满足种养殖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要。农村小额信贷增长速度有所下降,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绝对额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农村资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部分规模生产农户改进生产品种和工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特点,这种资金需求收益能力不确定,潜在风险很大,难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需求。
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标准。目前,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满足呈现两极分化的不平衡状态。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资金自我满足程度高,却往往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客户资源;处于创业期的农村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发展前景不确定,还款来源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农村基础设施信贷缺乏合适的承贷主体。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实行以为分户生产的模式,作为公共产品的农业基础设老化失修的情况十分严重,改造资金需求迫切而巨大。但由于近年来,中央为减轻农户负担,取消了农业税和各种收费,农村经济组织丧失了主要收入来源,经济功能弱化,难以成为基础设施贷款的承担主体。
各类新形式的贷款需求还不能成为信贷投放渠道。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信贷需求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和增值性特点,在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下,短期看还无法形成有效需求。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较强的流动性,无论是工作地还是在居住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而成为其信贷对象。
从供给层面上看,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窄,作用发挥不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经济和金融特点,相应比例的农村的资金需要都难以满足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需要,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支持。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服务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的局限,却难以对其提供充分的支持。
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能力弱。农信社是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于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及其他历史原因的影响,农信社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削弱了其支农实力,支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商业性银行利益导向强,支农积极性差。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商业化、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经营中的利益导向日益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缺乏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收缩网点,上收权限,大大减少了对农村的信贷投放。
化解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矛盾的政策建议
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从国际经验看,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平均利润率,不可能依靠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来实现,必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生产单位层次和规模。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化企业等规模化生产方式,形成经济聚合作用,一方面降低金融资金的交易成本,消除农民信贷畏难情绪;另一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最终实现将分散的、无效的金融需求,转化为规模的、有效的金融需求。
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力度,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关键和瓶颈阶段,突破这个阶段必须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的资金投入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投资周期长、收益低,虽然长期看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但现实中这些贷款需求却无法满足商业金融的信贷标准。这一领域要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资、政策性金融信贷和商业金融的合作形式来实现。
加强农村经济保障体制建设。农业的弱质产业特点,使得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要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实施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手段,切实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降低农民生活风险。降低农村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在诱发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加强金融配套基础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商业金融服务领域。金融配套设施建设和政策支持不到位,是商业金融作用发挥的主要制约。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组织,通过降低经营风险,拉低金融机构服务起点和门槛,将更多的金融需求纳入商业有效的金融需求范畴。要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行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浮动范围,使其能够结合贷款对象的风险状况实施风险定价,有效覆盖其经营风险。
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使其够在纯商业金融模式下不能支持的信贷领域发挥作用。这种方式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2003年以来的农信社改革试点过程中,国家在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的同时,在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促进农信社加快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方面取得突出效果。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作用,构建扶持有力、导向明确、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逐步形成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支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长效机制。
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方式。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借鉴吸收城市金融的作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要改变以抵押担保为前提的信贷管理方式,大力推行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信贷模式;强化信贷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管理条件下的信贷免责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总体风险可控制的情况下,支持创业期农村小企业、农民产业结构升级等具有较高风险收益价值的信贷项目,进一步加强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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