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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农村金融需求和供给
作者:汇丰—清…    文章来源:本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8    
 
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农信社的网络系统,开展对农信社的批发金融和委托服务等业务,引导资金回流农村。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模式,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
  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制度和评价体系。政策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农户的信用背景、资产状况、债务情况及行为模式,通过合理的方法为农户计算出较为可靠的信用分数。采用公平、有效的方式,规范信用村、信用户的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动态的农户征信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该信用系统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建立信用渐进制度,把信用评分系统变成信用激励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民间机构和司法系统向该系统申报当事人的信用和行为信息,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把农村信用制度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统一起来。
  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改善客户关系,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选择正确的经营策略,将中短期盈利目标与金融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扩充资金来源,提高优良资产率,提取足够的准备金,防范金融风险。深化农信社改革。充分考虑各地区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革要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模式。
  明确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定位。县乡政府在领导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农村金融方面,他们的作用不同于更高级政府机构的政策制定及监管职能,主要在于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等,从而创造农户贷款的需求和提高农户的还贷能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树立服务意识,创造条件引导农村微金融服务与正规金融机构结合,改善微金融服务的商业环境。同时,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微金融服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国家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中长期农业发展债券,对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

(成员  刘玲玲  程婉静  甘小丰  吴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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