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信社的改革与发展也倍受人们关注。特别是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这方面的讨论、争辩十分热烈。无论行业内还是理论界,对农信社的管理体制、产权改革等问题,产生了诸多观点。如何促进农信社改革与发展,逐步探索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管理体制问题 省级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平台和主要抓手,具体履行全辖农信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但是,对这一管理模式也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把农信社这类金融企业的行业管理权交给政府,形成政企不分和行政干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倒退;也有的认为省级联社不伦不类,找不到合适的职能定位——作为省级政府的直属单位,又不属于行政部门,定性为金融企业又不能开展业务经营;还有的认为省级联社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管理同样是独立法人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侵害了县联社的法人自主权,在法理上不顺,而且会增加基层的经营成本等。 在众多争论中,比较多的观点是认为政府行使管理权不合适,应当还权于企业,也就是县级联社自己管自己,不要行业管理。但这其实是一种理想主义,现实中难以实现。农信社是农村金融企业,其存亡兴衰与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一旦引发风险,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谁来负责?在中国现行金融体制下,政府实际上承担保护存款人(公众)利益的责任,成为风险的实际最终承担者。这种情况下,“风险自担”实际上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农信社实际上承担着保证国家支农、惠农一系列政策和社会目标得以实现的责任,是让农民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在这种政策传导责任不能解除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自主经营的目标很难实现。此外,现实基础或“路径依赖”,也决定了行业管理的必要性。长期以来,由于管理薄弱而形成大量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历史包袱,还要靠外部力量制衡和靠政府帮助化解。弥补法人自身的缺陷,亦必须在企业之外施以一种外部力量。防范农信社风险,实现农信社发展的多重目标,仅仅依靠县级联社所谓的法人自主权是远远不够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内生于法人单位独立经营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矛盾,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连接的矛盾;外生于实施政府目标及克服法人单位自身缺陷的需要。就目前农信社的管理基础、自控能力、人员素质、风险状况和发展水平而言,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行业管理必不可少,而且必须加强。 既然行业管理不可或缺,那么,需要一种什么形式的行业管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明确,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全面加强管理,推进规范化;促进农信社加快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农信社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地方经济特别是三农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只要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些目的,就是好的管理体制,就可以而且应该尝试并不断完善,至于叫什么、是什么、像什么,并不重要。具体的管理模式,要服从目标、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和相信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的选择。 农信社改革尽管在理论上可能存在着种种缺陷,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必须承认,三年改革,农信社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系列历史难题正在得到解决,风险高居不下的状况正在改善,一些濒临崩溃边缘的基层农信社正在起死回生,业务发展进入最快最好时期,农信社的市场信心和社会形象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大家可以从理论上去批判正在探索的管理模式,但无法在这些事实面前否定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效。我们有理由认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比较,把农信社的行业管理交给省级政府,组建省级联社具体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当前情况下是一种较佳选择。在这种体制下,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帮助农信社解决历史难题,也有利于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搞好行业服务。 从法理上分析,省级联社行业管理权的边界也完全可以说得很清楚。省联社行业管理的几种权力来源:一是自律性行业管理职权。源自于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县级联社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实施某项管理或开展某项服务,但是单个法人社由于规模小、手段落后、影响力弱、管理水平低、信息不充分、风险承受能力差等原因,想做却做不了或做不好,于是通过共同制定《章程》或以社员大会决议形式,赋予省联社管理权限,委托省联社提供统一服务。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省联社对法人单位的不当干预,保证法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又可集优势力量办大事、办成事,满足法人单位的需要。二是行政性行业管理职权。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责任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努力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引导农信社贯彻为农服务的方针,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政府对农信社的一定行政管理,还来源于国务院交给省级政府的最终风险补偿者的责任。把这种行政性或公共性行业管理委托给省级联社,使其具备行业管理部门的特征,符合国内国际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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