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农业大国,13亿人口8亿是农民。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历来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农村基础地位不断巩固,农村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一过程中,农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责任,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07年末,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4.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3.5万亿元的27.6%;负债总额14.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50.1万亿元的28.4%。其中存款总额11.9万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40.2万亿元的29.5%;贷款总额7.9万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8.7万亿元的27.6%。银监会成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在认真履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责的同时,始终把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在机构建设上,一是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行“资本”和“机构”两个放开,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允许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目前,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已开业5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3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贷款公司5家。二是邮政储蓄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分离邮政储蓄机构的“邮政”和“储蓄”职能,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已经成立,服务范围覆盖我国所有市、县和主要乡镇,成为连接城乡经济的最大金融网络,运用协议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建立了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渠道。三是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风险和管理职责顺利移交省级人民政府,以股份制为导向的产权改革顺利推进,灵活多样的公司治理架构初步搭建,经营机制逐步开始转换,服务“三农”宗旨不断强化,支农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四是扩展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服务功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最初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逐步扩大至以粮棉油贷款业务为主,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转化及农业科技等新增业务领域为辅的业务范围,特别是扩展到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等领域。五是稳步推进农业银行整体股份制改造。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推动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发挥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优势,探索服务“三农”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商业金融支农骨干与支柱进一步得到强化。在信贷服务上,适应“三农”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一是大力发展无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在科学总结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主体、对象、期限、额度、利率和用途,大大提升了小额信贷的广度和深度,农民从事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二是完善农村小企业贷款制度。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成功引入农村小企业融资领域,结合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积极支持农村小企业创业发展,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缓解。三是探索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信贷合作机制。适应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变化,推动探索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合作机制,构建了发放千家万户农村小额贷款的平台。四是大力开拓银(社)团贷款。研究出台银(社)团贷款办法,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协作,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银(社)团贷款方式,积极满足农村各类大额信贷资金需求。五是构建农村金融机构代理业务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优势,探索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业务制度安排,开展代理各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城市成熟的金融产品。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6.09万亿元,农业贷款2.36万亿元,农户贷款1.31万亿元,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34.6%左右,受益农户3亿多人。在风险监管上,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相对复杂,性质上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制的不同,规模上有大、中、小的差别,质量上有好、中、差的区别。银监会在统一风险防控措施等监管标准的同时,充分尊重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大力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一是确定不同监管主体。对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全国性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对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由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监管,着力提高监管有效性。二是实施不同监管政策。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和机构的性质功能,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开办、监管报表、检查频率、风险处置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二、 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服务还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一)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种类单一,数量较少,覆盖度低。从数量上看,有的地方只有一家金融机构,有的地方甚至空白,出现金融盲区。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有“零金融机构乡镇”数2868个,只有1家金融机构的县(市)有2个、乡镇有8901个。其中,西部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共有2645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占全国“零金融机构乡镇”数的80%。此外,在我国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证券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很少,这些机构的覆盖率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低。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和覆盖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仅国有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和人员就减少了2.62万家和17.9万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出现空白,将不可避免产生三个问题:一是农民无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空白或缺少的地区,容易出现金融服务盲区或金融服务困难,造成农民办理存贷款等基础性金融业务不便。2006年,银监会曾专门进行过调查,有22.38%的农村企业和15.6%的农户反映,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当地金融机构偏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单一金融机构乡镇的出现,致使少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垄断经营,产生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较高等问题。据统计,全国有98.7%的农户是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三是农村金融资源无法合理有效配置。农村金融机构的缺失,使得农村资金无法有效集聚,资金趋利性又导致农村资金持续外流,进一步扩大了农村资金"缺口",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特别是与国内外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信贷供给能力相对不足。受农村资金持续外流、自身历史包袱沉重等影响,近两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明显增大,特别是今年人民银行又实施“从紧”货币政策,实行信贷规模控制,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比例,冻结了农村金融机构大量信贷资金,削弱了信贷支农能力。目前,许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十分紧张,有的已经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村小额信贷需求,更不用说满足农村交通、水利、电网、通讯、物流设施、农田基本建设、特色农业和特色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贷款需求。二是金融创新能力相对薄弱。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和多元化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纷纷加快了创新步伐,逐步引入了代理、银行卡等新业务,大大丰富了农村金融产品。但是,受农村抵押担保品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差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仍然较差,金融业务品种较为缺乏,服务方式比较单一,结算手段相对落后,尤其是服务技术手段严重落后,IT覆盖率较低,部分省辖没有联网,单机操作比较普遍,银行自助服务设施更是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三是信贷管理能力相对较差。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普遍不到位,公司治理缺陷,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相对能力差,没有建立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大规模种养殖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风险评估模型,没有引进和开发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缺少优秀的信贷管理人员,无法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正确评估授信风险状况。(三)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客观上与商业运作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一般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农村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历史包袱。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高达16.4%,其中农林牧渔贷款不良率27.1%,农户贷款不良率12.8%,均远高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7.5%的水平。从世界各国看,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都采取了农贷贴息、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缓解了经营压力,消化了部分历史包袱,但是由于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缺乏制度化,这些政策不仅难以覆盖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而且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动力也严重不足。在财政政策方面,除对扶贫贷款和助学贷款实行贴息外,至今尚未建立涉农贷款和保险的贴息制度,出台涵盖所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和政策性保险贴息办法。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的力度较小、期限较短、范围较窄,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税前列支呆账准备比例过低;没有长期的减免税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减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今明两年即将到期;也没有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在货币政策方面,实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比例政策力度较小,服务“三农”的农村商业银行执行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农村合作银行低1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低2.5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又严格限定在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相对缓慢。三、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农村金融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农村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完善政策等措施逐步予以解决。(一)大力培育发展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空白金融机构乡镇的大量存在,表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离中央明确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距离。为此,要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前提下,从“培育”、“优化”和“健全”六个字上下功夫,着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培育”,即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认真总结评估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提高投资者入股比例,放宽投资主体限制,增加“零金融机构乡镇”和单一金融机构乡镇等地区的机构数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这些乡镇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市场准入通道,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跨地区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即优化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农村信用社优化现有机构网点布局,推动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督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稳定县域机构,引导农业银行回归“三农”,优化农村分支机构网点,参与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全”,即健全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建立农村政策保险、商业保险、相互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到农村设立机构,建立农业保险经营网络。稳步发展农村地区证券和农产品期货业务。同时,借鉴国外(如印度)经验,还可以考虑建立一至两个全国性“三农”发展基金,构建一条能够有效畅通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新渠道。商业银行可按照存款余额一定比例,通过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形式集中统筹,委托一家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性管理,按照市场原则向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批发信贷资金并实施监督,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和使用效率。(二)着力解决农村金融发展制度障碍。当前我国 “三农”工作中各种问题,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制约,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弱质性,在于现行农村生产关系状况和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在于农村投融资体制的不健全。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必须着力加强制度创新:土地制度上,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的原则下,允许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适度与所有权相分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市场原则合理流转,按市场价值设定抵押,将土地价值资产化,有效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担保抵押物不足和农村“贷款难”问题。保险制度上,要加快推进农村保险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加快研究建立强制性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商业性农业保险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加快农村保险普及推广,切实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合理分散和转移由此引发的农村信贷风险。利率制度上,要稳步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尽快放开农村贷款利率上限,通过资金价格覆盖经营成本和风险,允许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和资金紧张的地区适度提高农村存款利率。(三)抓紧完善农村金融长效扶持政策体系。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快建立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农村金融长效扶持政策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既是各国的普遍经验,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构建科学贴息制度,发挥财政政策“多予”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引入竞争、自愿参与”的原则,加快出台符合我国“三农”发展特点的支农贷款和政策性保险贴息制度办法,并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农业项目,按照一定比例对贷款或保险本金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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