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一级法人为单位的政策应长期稳定和完善 “中国整个的金融布局不缺大银行,缺的恰恰是提供农村基层服务的县一级机构”。近年来,大部分农信社的产权层级已由过去的乡镇过渡到县联社。中国不到2000个县中,如果一个县有一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法人单位,一共也只有不到2000家。加之大银行由于体制所限和利益比较分析,他们自然不愿意从事农村金融服务,零敲碎打式的农民贷款需求恰恰通过由所有制层次较低的当地金融机构来满足。因此,一是深化农信社改革应坚持农信社以县为法人单位的政策长期稳定的原则。二是尽快划清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由于面对的是弱势的农业和贫困的农民,许多业务内容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甚至扶贫色彩。对于这种风险大、政策性强,成本与收入不对称的业务,应划为政策性业务。三是尽快构建公平、合理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对农信社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可依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其实施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四是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农民因灾返贫给农信社贷款造成的风险。建议国家应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同时,根据地区差异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险种,其法定保险费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还可发动社会、个人捐赠,防止农民因灾返贫给农信社信贷资产造成风险。 农信社赢余社保值贴补利息应返还 2003年,国务院国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掀开了农信社改革的序幕。文件规定:“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该条规定将当年赢余信用社排除在外,一是削弱了扶持政策用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的初衷;二是当时的农信社年终的赢余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并未体现真正的经营实绩。当年虽然“赢余”,但农信社实际上仍然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 因此,建议财政部返还农信社赢余社为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而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以更好的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充实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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