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万元;
5.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不低于2000万元;
6.设立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不低于1000万元(但银监局可适当调整,最低不得低于500万元);
7.设立农村信用社:不得低于100万元。
《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
1.调低新设机构注册资本:
(1)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在乡(镇)新设立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
(3)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