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主题为: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当天,数十家中外媒体的记者闻讯云集银监会新闻发布厅。银监会合作部主任臧景范作了新闻发布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银监会办公厅主任、首席新闻发言人赖小民主持。
为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臧景范向媒体通报了《意见》的主要内容,即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
臧景范向媒体介绍说,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金融资源、金融网点以及竞争力不足,金融服务整体水平较低。而《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具体实施中,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突出加强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
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有几点值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别加以关注:
首先是放开准入资本范围。银监会支持并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鼓励真正按照信用合作原则新组建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同时,放宽了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
其次是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除了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调低到了人民币50万元。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新机构的注册资本也适当调低,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2] [3] [4] 下一页 |